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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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分類 科目: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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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1.( ) 公有事業機關 這種機關財務之審計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2.( ) 下列有關會計憑證之敘述, 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係屬於原始憑證盈虧處理之書據,係屬於原始憑證傳票非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等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錯誤
3.( ) 中央政府各機關支用第一預備金,應由 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
4.( ) 立法院審議通過總決算後,送交 監察院 咨請總統公告
5.(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下述 原始憑證 送該管審計機關
6.( ) 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屬於 單位預算 這種預算
7.( ) 依決算法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每年度國庫出納終結報告應於何時以前,由 次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財政部 編報
8.( ) 依審計法第64條之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 業務報告 這種報告
9.( ) 核定收支命令屬於下列 審計機關 之職權
10.( ) 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係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 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預算
1.( ) 預算之籌編、成立、執行 這種事項不須由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2.( ) 下列各款會計,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為單位會計
3.( ) 立法院對歲入預算之審議應就 來源別 決定之
4.( )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 中央主計機關 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5.( ) 有關預算法對預算編列時程的先後順序排列, 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 正確
6.( )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由附屬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之說明, 在營業基金,包括其資本由庫增撥額 正確
7.( ) 依預算法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 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8.( )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之不當支出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9.( ) 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屬於 單位預算
10.( )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遵守的原則為 總體經濟均衡
審計機關
審計
1.( ) 公有事業機關 這種機關財務之審計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2.( ) 下列有關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的敘述,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行使審計職權於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錯誤
3.(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財物審計的敘述, 各機關所經管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時,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錯誤
4.( ) 台南縣將軍鄉公所之財務審計由 台南縣審計室 負責
5.(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審計部委託高雄市審計處辦理某項審計事務,其決定由 高雄市審計處,高雄市審計處 為之,以及再審查之工作由何者負責辦理
6.( )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各機關(構)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 各國營事業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時 係由審計機關以修正之方式處置
7.( )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並涉及刑事者,應 應移送於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8.(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 財務之審計 這種審計,係依審計法之規定
9.( ) 現行各縣(市)地方政府財務之審計,由 審計室 辦理
10.( ) 審計法規定之審計職權,不包括下列 籌編預算
會計
1.( ) 預算之籌編、成立、執行 這種事項不須由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2.( ) 下列 平衡表 屬於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報告
3.( ) 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會計事務稱為 非常事件會計事務
4.( ) 各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處理、徵課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該管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5.( )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稱為 附屬單位會計
6.( ) 有關總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其應用複式簿記的敘述, 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因其事務簡單,得不必應用複式簿記 正確
7.( ) 依會計法規定, 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 屬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8.( ) 依會計法規定,內部審核的範圍不包括 品質審核
9.( ) 依會計法規定,若福建省政府訂定會計制度,應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核定
10.( ) 依會計法規定,敘述 會計報告書表係屬原始憑證之一種 正確
決算
1.( ) 國民生產毛額 不必編入政府決算
2.( ) 下列有關歲入歲出決算的敘述,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辦理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錯誤
3.( ) 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年度決算表時,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下述 成本分析報告 這種報告
4.( )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能實現者,應 可免予編列
5.( ) 決算法規定,何者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 審計長,三個月,立法院
6.( ) 依決算法第2條之規定,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 行政院 定之
7.( )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其年度決算書,應由各該主管機關送由 立法院 審議
8.( ) 依決算法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每年度國庫出納終結報告應於何時以前,由 次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財政部 編報
9.( )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其審定後應發給各該機關 審定書 這種文書
10.( ) 某機關若編列單位預算,則其決算為: 一定是單位決算
規定
1.( ) 費用傳票 不屬於會計法所規定之記帳憑證
2.(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下述 原始憑證 送該管審計機關
3.( ) 依中央政府現行會計事務處理實務,有關會計法第29條之規定,固定項目分開原則不適用於 作業基金
4.( )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拒絕簽署之情形,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錯誤
5.( ) 依會計法第34條之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時應考慮需列入何事項定之 會計報告
6.( )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錯誤
7.( )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之不當支出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8.( ) 依審計法第47條之規定,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政府資本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 決算無須經審計機關審核
9.( )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各機關(構)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 各國營事業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時 係由審計機關以修正之方式處置
10.( )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預算法關於 總預算 之規定
法規
政府
1.( ) 列入歲入之財物 應列入政府普通基金平衡表
2.( ) 預算之籌編、成立、執行 這種事項不須由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3.( ) 代理政府事務之非政府機關,其出具之報告若與政府之會計人員所出具之報告發生差額,應 由政府之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4.( )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該主辦會計人員由 該管主計機關 派駐
5.( ) 依會計法第39條之規定,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 核定不得變更
6.( ) 依預算法規定,我國政府基金之劃分,係依政府會計理論 用途 標準為之
7.( ) 依學理而言,每一政府設置特種基金時,下列 債務基金 這種類別之特種基金,僅會設置一個
8.(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 財務之審計 這種審計,係依審計法之規定
9.( ) 政府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應依照 國庫法 這種法律進行
10.( ) 政府捐助基金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在 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 這種情況下,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審核
1.( ) 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 不為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2.(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並非決算法所列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時應注意之事項
3.( ) 下列審計法規範之審計職權, 核定收支命令 監督預算之執行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錯誤
4.( ) 中央政府總決算由 審計部 審核
5.( ) 有關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審核、審核報告之提出及審議,敘述 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 正確
6.( )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拒絕簽署之情形,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錯誤
7.( ) 依會計法規定,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稱為 財物審核��
8.( )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其審定後應發給各該機關 審定書 這種文書
9.( )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下述 總決算 這種表報,送審計機關審核
10.( ) 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其拒絕簽署的事項中不包括 重新補開立之發票者
報告
1.( ) 盈虧撥補表 這種報告屬於動態報告
2.( ) 審計長 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3.( ) 下列有關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會計文書之處理的敘述,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合法會計文書若不被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聲明異議後,如不被該機關主管長官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錯誤
4.( ) 下列有關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的敘述,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行使審計職權於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錯誤
5.( ) 中央政府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 國庫主管機關,25日內 於多久之內編報之
6.( )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 審計長 「毋須」列席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7.( ) 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年度決算表時,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下述 成本分析報告 這種報告
8.( )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9.( ) 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10.( ) 依會計法規定,臺北市政府總會計報告與其市庫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臺北市審計處 負責核對並編表解釋
會計事務
主計
1.( ) 下列有關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會計文書之處理的敘述,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合法會計文書若不被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聲明異議後,如不被該機關主管長官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錯誤
2.(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敘述,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除直接對主辦會計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各類事務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錯誤
3.( )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發現該機關未按進度完成預定工作,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 行政院 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
4.( ) 各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處理、徵課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該管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5.( )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該主辦會計人員由 該管主計機關 派駐
6.( ) 決算書表格式,由 中央主計機關 定之
7.( ) 依會計法規定,若福建省政府訂定會計制度,應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核定
8.( ) 依會計法規定,彰化縣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應由 中央主計機關 核定頒行
9.( ) 依預算法規定,有關第一預備金之敘述 第一預備金動支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動支 正確
10.( ) 某國營事業編製決算,盈餘為10億元,主管機關查核結果修正為8億元,中央主計機關查核結果修正為6億元,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修正為7億元。該國營事業之盈餘應以下列 7億元 這種金額為準
辦理
1.(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敘述,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除直接對主辦會計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各類事務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錯誤
2.( ) 下列有關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的敘述,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行使審計職權於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錯誤
3.(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財物審計的敘述, 各機關所經管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時,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錯誤
4.( ) 公有營業盈虧撥補,若不依規定程序辦理,審計機關應 修正
5.( ) 地方政府決算依據 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決算法之規定 這種法律辦理
6.( ) 有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的敘述,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正確
7.( ) 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下述 預算法 這種法律之規定辦理之
8.( ) 會計人員在 因公出差 這種情況下不需辦理交代
9.( )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依預算法對其辦理之規範, 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 正確
10.( )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這種
總預算
1.( )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2.( ) 下列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3.(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預算法中明訂應由立法院議決, 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為法定應議決之時限
4.( ) 台北市地方總預算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後,應由 台北市政府 發布
5.( )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稱為 附屬單位會計
6.( )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由附屬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之說明, 在營業基金,包括其資本由庫增撥額 正確
7.( ) 依預算法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籌劃年度總預算案遇有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下列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 負責提出解決辦法
8.( ) 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屬於 單位預算
9.( )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 計畫或業務別科目
10.( )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 普通基金預算
年度
基金
1.( ) 信託基金 這種基金屬於會計法第六條規定之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2.( ) 盈餘應解庫額 屬於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3.( ) 現金、財物之保管 「非」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事項
4.( )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基金 為資本計畫基金
5.( ) 預算之籌編、成立、執行 這種事項不須由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6.( ) 下列有關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之敘述, 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資本計畫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特別收入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錯誤
7.(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下述 原始憑證 送該管審計機關
8.( ) 在特種基金中為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稱之為 資本計畫基金 這種基金
9.( ) 依決算法之規定,敘述 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之 正確
10.( )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其年度決算書,應由各該主管機關送由 立法院 審議
處理
1.( )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基金 為資本計畫基金
2.(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處理重要或重大審計案件的敘述,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處或審計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由其答復詢問 錯誤
3.( ) 公務機關誤付之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 轉帳加入下年度收入
4.( ) 代理政府事務之非政府機關,其出具之報告若與政府之會計人員所出具之報告發生差額,應 由政府之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5.( )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依下述 應一律解庫 處理
6.( ) 有關公庫支出之審計,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 拒簽
7.( ) 依會計法第110條之規定,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 由該主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處理之
8.( )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並涉及刑事者,應 應移送於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9.( )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依下述 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 處理
10.(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 查詢
審議
1.( )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2.(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由 行政院 提出立法院審議
3.( ) 立法院審議通過總決算後,送交 監察院 咨請總統公告
4.( )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 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 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5.( ) 行政院依預算法規定核准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事後應採行之措施為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6.( ) 依預算法規定,每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須經 行政院會議 決定後,始依限提出立法院審議
7.( )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下述 營業基金 這種基金應以業務計畫、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等為審議重點
8.( )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預算法關於 總預算 之規定
9.( )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依預算法對其辦理之規範, 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 正確
10.( ) 營業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以 基金運用計畫 為主
屬於
1.( ) 考核財務效能 屬於審計職權
2.( ) 盈餘應解庫額 屬於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3.( ) 現金出納表 這種報告屬於動態會計報告
4.( ) 證券結存表 這種報告屬於靜態會計報告
5.( ) 下列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並不屬於會計法所稱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6.( ) 下列 平衡表 屬於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報告
7.( )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屬於下述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8.( ) 台灣省政府所編決算係屬於 單位決算
9.( ) 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屬於 繼續經費 這種經費
10.( )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 (2)(3)(4)(5) 屬於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單位
1.(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時之調查權的敘述, 其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其行使內部審核之調查權時,遇有疑問,各該負責人並應為詳細答復其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有關簿籍、憑證或文件,並得提取一部或全部 錯誤
2.( ) 下列 平衡表 屬於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報告
3.( ) 下列各款會計,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為單位會計
4.( )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稱為 機關單位
5.( ) 各單位會計應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下列 基金別 編造之
6.( )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稱為 附屬單位會計
7.( ) 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屬於 單位預算 這種預算
8.( )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為 單位會計
9.( ) 有關預算法所稱各機關或機關單位之敘述,下列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 錯誤
10.( ) 有關總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其應用複式簿記的敘述, 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因其事務簡單,得不必應用複式簿記 正確
經費
1.( ) 下列有關追加歲出預算的敘述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錯誤
2.( ) 下列有關會計憑證之敘述, 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係屬於原始憑證盈虧處理之書據,係屬於原始憑證傳票非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等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錯誤
3.( ) 中央政府之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下述 財政部 籌劃財源平衡之
4.( )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經費保留案件由 行政院 核定
5.( ) 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情形為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6.( ) 有關公庫支出之審計,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 拒簽
7.( ) 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稱為 經費
8.( ) 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的經費稱為 繼續經費
9.( ) 某政府本年度預算編列購買房屋5億元,設立一家公營事業,其撥充資本為10億元,調整待遇經費20億元,試問該政府本年度資本支出金額為 15億元
10.( ) 遇國家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那一機關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行政院
主管機關
1.( ) 下列有關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敘述, 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錯誤
2.( ) 中央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而又不能裁減經費時,應由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3.( ) 中央政府各機關支用第一預備金,應由 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
4.( )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5.( ) 依決算法之規定,敘述 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之 正確
6.( )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有關國營事業之事業計畫總綱、事業計畫、業務計畫之擬訂(核定), 事業計畫總綱-行政院核定;事業計畫-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業務計畫-各事業擬訂 正確
7.( ) 依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預算機關所編造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 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執行
8.( ) 政府捐助基金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在 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 這種情況下,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9.( ) 某國營事業編製決算,盈餘為10億元,主管機關查核結果修正為8億元,中央主計機關查核結果修正為6億元,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修正為7億元。該國營事業之盈餘應以下列 7億元 這種金額為準
10.( ) 基金名稱更改者應由 更改後之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編造決算
長官
1.( ) 下列有關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會計文書之處理的敘述,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合法會計文書若不被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聲明異議後,如不被該機關主管長官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錯誤
2.( ) 下列有關各機關人員財務賠償責任的敘述,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3.(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時之調查權的敘述, 其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其行使內部審核之調查權時,遇有疑問,各該負責人並應為詳細答復其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有關簿籍、憑證或文件,並得提取一部或全部 錯誤
4.(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敘述,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除直接對主辦會計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各類事務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錯誤
5.( ) 下列有關會計憑證之敘述, 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係屬於原始憑證盈虧處理之書據,係屬於原始憑證傳票非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等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錯誤
6.(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 由該管上級機關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
7.(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下列 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 處理之
8.(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下述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 處理
9.( )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 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 監交
10.( )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 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簽名或蓋章
編造
1.( ) 編造總決算 不屬於審計職權
2.( ) 各單位會計應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下列 基金別 編造之
3.( )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 中央主計機關 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4.( ) 決算法規定, 審計長,三個月,立法院 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何機關
5.( ) 決算法規定,何者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 審計長,三個月,立法院
6.( ) 依決算法之規定,敘述 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之 正確
7.( ) 依決算法規定,各機關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後,應以正本通知 原編造決算之機關
8.( ) 依決算法規定,敘述 營業基金決算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 正確
9.( ) 依會計法第23條規定,下列 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屬於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編造之內容
10.( ) 依會計法規定,非以編造會計報告為目的之會計簿籍為 現金出納備查簿
行政院
1.( )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2.( ) 緊急重大工程 這種情事,行政院不得提出特別預算
3.( ) 中央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而又不能裁減經費時,應由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4.( )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經費保留案件由 行政院 核定
5.(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由 行政院 提出立法院審議
6.( )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 行政院 定之
7.( ) 行政院依預算法規定核准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事後應採行之措施為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8.( ) 依決算法第2條之規定,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 行政院 定之
9.( ) 依預算法第21條之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應由 行政院 定之
10.(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法令規定可以銷燬時,得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而 由行政院訂定該一定金額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為該一定金額之決定方式
歲入
1.( ) 列入歲入之財物 應列入政府普通基金平衡表
2.( ) 下列有關帳簿之敘述, 歲入收支登記簿、經費收支登記簿、現金出納登記簿,是歸屬於特種序時帳分錄日記帳簿,是歸屬於普通序時帳簿分類帳簿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名稱謂之帳 錯誤
3.( ) 中央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而又不能裁減經費時,應由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4.( ) 立法院對歲入預算之審議應就 來源別 決定之
5.( )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 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 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6.( )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稱為 附屬單位會計
7.( )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 中央主計機關 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8.( ) 政府會計組織區分為五種,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屬於 附屬單位會計 這種
9.( ) 某政府本年度編列稅課收入1,000億元,出售股票收入60億元,發行公債200億元,向銀行賒借40億元,移用歲計賸餘20億元,試問歲入預算金額為 1,060億元
10.( ) 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屬於 單位預算
財物
1.( ) 列入歲入之財物 應列入政府普通基金平衡表
2.( ) 現金、財物之保管 「非」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事項
3.(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時之調查權的敘述, 其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其行使內部審核之調查權時,遇有疑問,各該負責人並應為詳細答復其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有關簿籍、憑證或文件,並得提取一部或全部 錯誤
4.( ) 下列有關過帳程序之敘述, 特種序時帳簿之按期結算,應過入總分類帳簿者,應先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記入普通序時帳簿,始行過帳特種序時帳簿僅為現金出納序時帳簿一種者,得直接過入總分類帳簿公務財物、特種財物,應就其明細分類帳簿按期結算,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過入另設之統制帳簿 錯誤
5.(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財物審計的敘述, 各機關所經管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時,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錯誤
6.( )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是為 公有營業機關 這種機關
7.( ) 各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處理、徵課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該管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8.( ) 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報經審計機關查核同意後執行,而該一定金額之訂定,係由 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為之
9.( ) 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現金審核及會計審核應分別歸屬於 財物審核,財務審核 這種內部審核之範圍
10.( ) 依會計法第23條規定,下列 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屬於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編造之內容
主辦會計人員
事業
1.( ) 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 不為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2.( ) 下列有關追加歲出預算的敘述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錯誤
3.( )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 審計機關 之審定數為準
4.( )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 審計機關審定數 為準
5.( )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 審計機關 應修正之
6.( ) 公務機關附帶為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為 作業組織
7.( ) 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年度決算表時,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下述 成本分析報告 這種報告
8.( ) 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情形為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9.( ) 有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的敘述,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正確
10.( )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有關國營事業之事業計畫總綱、事業計畫、業務計畫之擬訂(核定), 事業計畫總綱-行政院核定;事業計畫-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業務計畫-各事業擬訂 正確
中央
核定
1.( ) 下列審計法規範之審計職權, 核定收支命令 監督預算之執行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錯誤
2.( )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發現該機關未按進度完成預定工作,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 行政院 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
3.( )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經費保留案件由 行政院 核定
4.( ) 中央政府各機關支用第一預備金,應由 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
5.( ) 中央總會計制度由行政院主計處設計,由 行政院主計處 核定
6.( )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 為之
7.( )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 糾正
8.( )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 糾正之
9.( ) 各機關之分配預算應由 行政院主計處 核定
10.( ) 各機關所訂下列 內部審核規章 ,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
事項
1.( ) 現金、財物之保管 「非」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事項
2.( ) 預算之籌編、成立、執行 這種事項不須由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3.( ) 下列有關會計科目之敘述,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對象 錯誤
4.( ) 台北市國稅局編列預算興建辦公大樓。本年一月十二日,該局簽發付款憑單,依約支付第一期(共分三期)估驗工程款九千萬元。該交易事項依會計法規定,應屬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5.( )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之事項,下列 所有預收、預付事項 錯誤
6.( ) 有關政府應編入預算事項之敘述,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最正確
7.( ) 政府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採用 兼用收付實現事項與權責發生事項 這種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8.( ) 會計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者,稱為 分類帳簿
9.( )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應 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10.( )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其結果由 原委託審計機關 決定之
審計部
1.(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處理重要或重大審計案件的敘述,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處或審計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由其答復詢問 錯誤
2.( )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 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這種機關辦理
3.( ) 中央政府總決算由 審計部 審核
4.( ) 台北市審計處隸屬 審計部
5.( ) 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報經審計機關查核同意後執行,而該一定金額之訂定,係由 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為之
6.(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法令規定可以銷燬時,得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而 由行政院訂定該一定金額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為該一定金額之決定方式
7.( ) 依審計法第51條之規定,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盈虧,以 審計部 審定數為準
8.( ) 股票上市之國營事業盈虧應以 審計部 之審定數為準
9.( ) 現行台灣省政府之財務審計由 審計部 辦理
10.(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應 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監察院
1.( ) 下列有關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敘述, 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錯誤
2.( ) 下列有關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的敘述,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行使審計職權於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錯誤
3.( ) 立法院審議通過總決算後,送交 監察院 咨請總統公告
4.( ) 我國審計機關隸屬於 監察院
5.( ) 依決算法規定,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數額審定表係由 監察院�� 咨請總統公告
6.( ) 依決算法規定,最終審定數額表,應由 監察院 咨請總統公告
7.( )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並涉及刑事者,應 應移送於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8.(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應 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9.(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審計機關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以下 監察院 這種機關核辦
10.( ) 監察院財務之審計由 審計部 辦理
營業
1.( ) 盈餘應解庫額 屬於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2.( ) 下列有關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之敘述, 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資本計畫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特別收入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錯誤
3.( ) 下列有關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敘述, 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錯誤
4.( ) 下列 臺灣中油(股)公司 為特種基金之營業基金
5.( )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特種基金為 作業基金
6.( ) 公務機關附帶為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為 作業組織
7.( ) 有關營業基金預算,敘述 營業基金預算表中不包括資產負債預計表 正確
8.( ) 作業基金係指下列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9.( ) 依決算法規定,敘述 營業基金決算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 正確
10.( )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之兼職,下列敘述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之職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私立營業機構之職務不得兼營律師業務 錯誤
財務
1.( ) 公有事業機關 這種機關財務之審計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2.( ) 考核財務效能 屬於審計職權
3.( ) 下列有關各機關人員財務賠償責任的敘述,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4.( ) 下列有關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的敘述,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行使審計職權於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錯誤
5.( )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 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這種機關辦理
6.( )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 審計機關 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7.( ) 有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的敘述,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正確
8.( ) 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現金審核及會計審核應分別歸屬於 財物審核,財務審核 這種內部審核之範圍
9.( ) 依審計法第48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財務之審計,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10.(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 財務之審計 這種審計,係依審計法之規定
中央政府
1.( )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2.( ) 下列有關會計科目之敘述,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對象 錯誤
3.( ) 下列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4.( ) 中央政府之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下述 財政部 籌劃財源平衡之
5.( )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經費保留案件由 行政院 核定
6.( ) 中央政府預算之執行,遇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 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7.(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預算法中明訂應由立法院議決, 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為法定應議決之時限
8.(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由 行政院 提出立法院審議
9.( ) 有關預算法所稱各機關或機關單位之敘述,下列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 錯誤
10.( ) 決算法規定,何者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 審計長,三個月,立法院
法院
1.( ) 下列有關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的敘述,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行使審計職權於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錯誤
2.( ) 下列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3.( )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 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 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4.( )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除因緊急災害動支者外,其每筆數額超過多少元,應先送 五千萬元,立法院 備查
5.( ) 決算法規定, 審計長,三個月,立法院 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何機關
6.( ) 決算法規定,何者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 審計長,三個月,立法院
7.( ) 依預算法規定,每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須經 行政院會議 決定後,始依限提出立法院審議
8.( ) 依預算法規定,關於配合司法獨立之預算規範,下列敘述 司法院院長認為有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正確
9.( )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並涉及刑事者,應 應移送於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10.( )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對公務機關剔除、繳還之案件,應通知限期追繳,惟如逾期未繳,應由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或人員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決定
1.( ) 下列有關各機關人員財務賠償責任的敘述,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2.(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應由 行政院會議 決定
3.( ) 立法院對歲入預算之審議應就 來源別 決定之
4.( )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 審計機關 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5.( ) 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6.( )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限辦理時, 得聲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7.( ) 依預算法規定,每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須經 行政院會議 決定後,始依限提出立法院審議
8.(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法令規定可以銷燬時,得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而 由行政院訂定該一定金額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為該一定金額之決定方式
9.(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審計部委託高雄市審計處辦理某項審計事務,其決定由 高雄市審計處,高雄市審計處 為之,以及再審查之工作由何者負責辦理
10.( ) 依審計法規定,臺北市審計處處理有關臺北市政府之重要審計案件時,應由 臺北市審計處審核會議 決定
出納
1.( ) 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為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2.( ) 現金出納表 這種報告屬於動態會計報告
3.( ) 下列有關各機關人員財務賠償責任的敘述,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4.( ) 下列有關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敘述, 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錯誤
5.( ) 下列有關帳簿之敘述, 歲入收支登記簿、經費收支登記簿、現金出納登記簿,是歸屬於特種序時帳分錄日記帳簿,是歸屬於普通序時帳簿分類帳簿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名稱謂之帳 錯誤
6.( ) 下列有關過帳程序之敘述, 特種序時帳簿之按期結算,應過入總分類帳簿者,應先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記入普通序時帳簿,始行過帳特種序時帳簿僅為現金出納序時帳簿一種者,得直接過入總分類帳簿公務財物、特種財物,應就其明細分類帳簿按期結算,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過入另設之統制帳簿 錯誤
7.( ) 中央政府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 國庫主管機關,25日內 於多久之內編報之
8.( )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屬於下述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9.( ) 公庫出納會計採用 收付實現制 這種會計基礎
10.( ) 依決算法第2條之規定,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 行政院 定之
立法院
1.( )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2.( ) 審計長 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3.(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預算法中明訂應由立法院議決, 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為法定應議決之時限
4.(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由 行政院 提出立法院審議
5.( ) 立法院對歲入預算之審議應就 來源別 決定之
6.( ) 立法院審議通過總決算後,送交 監察院 咨請總統公告
7.( )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 審計長 「毋須」列席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8.( ) 有關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審核、審核報告之提出及審議,敘述 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 正確
9.( ) 行政院依預算法規定核准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事後應採行之措施為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10.( )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其年度決算書,應由各該主管機關送由 立法院 審議
預算法
1.( ) 下列有關追加預算、特別預算之敘述, 特別預算合於預算法第83條第1款至第3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正確
2.( ) 有關預備金之敘述,下列 第一預備金屬由機關單位預算設定第二預備金屬由總預算設定第二預備金之動支應按預算法第70條規範 錯誤
3.( ) 有關預算法對預算編列時程的先後順序排列, 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 正確
4.( )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錯誤
5.( ) 依預算法第21條之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應由 行政院 定之
6.( ) 依預算法第9條規定,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 係屬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
7.( )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預算法關於 總預算 之規定
8.( ) 預算法有關追加預算準用總預算程序之規定包括下列 (1)(2)(3)均是
9.( ) 預算法規定,各機關經費之流用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但不得流用為 用人費
10.( ) 預算法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遵守之原則為 總體經濟均衡原則
對於
1.( ) 下列有關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會計文書之處理的敘述,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合法會計文書若不被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聲明異議後,如不被該機關主管長官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錯誤
2.( ) 下列有關會計科目之敘述,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對象 錯誤
3.( ) 下列有關審計之辦理方式的敘述,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 錯誤
4.( )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 審計機關 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5.( )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限辦理時, 得聲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6.( ) 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係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 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7.(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應 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8.(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下列 臺北市審計處 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9.( )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應 十年內得為再審查
10.( )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其結果由 原委託審計機關 決定之
會計人員
1.(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時之調查權的敘述, 其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其行使內部審核之調查權時,遇有疑問,各該負責人並應為詳細答復其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有關簿籍、憑證或文件,並得提取一部或全部 錯誤
2.(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敘述,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除直接對主辦會計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各類事務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錯誤
3.( ) 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 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 依種類分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由會計人員執行 錯誤
4.( ) 代理政府事務之非政府機關,其出具之報告若與政府之會計人員所出具之報告發生差額,應 由政府之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5.( ) 各機關會計簿籍如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失,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這種責任
6.( )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 會計人員 這種人員執行之
7.( )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拒絕簽署之情形,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錯誤
8.( ) 依會計法第110條之規定,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 由該主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處理之
9.( )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 內部審核之實施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並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正確
10.( ) 依會計法規定,有關責任之敘述,下列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法令辦理,若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正確
發生
1.( ) 下列有關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敘述, 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錯誤
2.(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 由該管上級機關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
3.(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下述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 處理
4.( ) 各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處理、徵課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該管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5.( )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之事項,下列 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到期未收、到期未付事項 錯誤
6.( ) 依會計法第110條之規定,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 由該主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處理之
7.( ) 依預算法第72條之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 以前年度應收款
8.( ) 政府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採用 兼用收付實現事項與權責發生事項 這種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9.( )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依下述 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 處理
10.( )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程序為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計畫
1.( )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基金 為資本計畫基金
2.( ) 如果某「單位預算」機關所編年度預算分為甲、乙、丙三個工作計畫,其中甲工作計畫又分為A、B、C三個分支計畫,在實際執行A分支計畫時,經常門經費不足,可能的解決方式為 由B分支計畫經常門勻支
3.( )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有關國營事業之事業計畫總綱、事業計畫、業務計畫之擬訂(核定), 事業計畫總綱-行政院核定;事業計畫-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業務計畫-各事業擬訂 正確
4.( ) 依預算法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下列 計畫及業務別科目 這種科目及其數額
5.( ) 依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預算機關所編造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 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執行
6.( )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製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由 主管機關 核定
7.( ) 某醫學大學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是否能實施就地查核,下列 函報審計部同意 為要件
8.( )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下述 營業基金 這種基金應以業務計畫、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等為審議重點
9.( )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 計畫或業務別科目
10.( ) 預算法對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的敘述, 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 正確
基金
該管
1.( ) 下列有關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敘述, 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錯誤
2.(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 由該管上級機關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
3.(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下列 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 處理之
4.(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下述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 處理
5.( ) 各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處理、徵課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該管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6.( )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該主辦會計人員由 該管主計機關 派駐
7.( ) 各種會計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 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 之同意,得予銷毀
8.( ) 各機關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提報 巨額採購 這種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等資料,應送該管審計機關
9.(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下述 原始憑證 送該管審計機關
10.( ) 各機關所訂下列 內部審核規章 ,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
通知
1.( ) 下列有關審計之辦理方式的敘述,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 錯誤
2.(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處理重要或重大審計案件的敘述,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處或審計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由其答復詢問 錯誤
3.( ) 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4.( ) 依決算法規定,各機關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後,應以正本通知 原編造決算之機關
5.( )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對公務機關剔除、繳還之案件,應通知限期追繳,惟如逾期未繳,應由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或人員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6.(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 查詢
7.(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應 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8.(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審計機關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以下 監察院 這種機關核辦
9.( ) 審計人員發現各機關人員有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除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外,若情節重大者,應以 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並俟其決定後再通知各該機關 這種方式處理
10.( )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案件
1.(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處理重要或重大審計案件的敘述,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處或審計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由其答復詢問 錯誤
2.( )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經費保留案件由 行政院 核定
3.( ) 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4.( )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限辦理時, 得聲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5.( ) 有關政府審計覆審制度之陳述, 有,對一般案件設有聲復、聲請覆議制度 為正確
6.( )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 聲復案件 這種案件之准駁應毋須以審計或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7.( ) 依審計法規定,臺北市審計處處理有關臺北市政府之重要審計案件時,應由 臺北市審計處審核會議 決定
8.( )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對公務機關剔除、繳還之案件,應通知限期追繳,惟如逾期未繳,應由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或人員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9.( ) 屏東縣審計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應以 審核會議 這種會議之決議行之
10.(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 查詢
人員
1.( ) 下列有關各機關人員財務賠償責任的敘述,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2.(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敘述,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除直接對主辦會計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各類事務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錯誤
3.( ) 下列有關會計憑證之敘述, 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係屬於原始憑證盈虧處理之書據,係屬於原始憑證傳票非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等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錯誤
4.( )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 審計機關 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5.( )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 會計人員 這種人員執行之
6.( ) 有關公庫支出之審計,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 拒簽
7.( )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之敘述 會計佐理人員因病卸任時,得委託代辦交代 正確
8.( )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並涉及刑事者,應 應移送於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9.(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下列 臺北市審計處 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10.( ) 審計人員發現各機關人員有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除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外,若情節重大者,應以 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並俟其決定後再通知各該機關 這種方式處理
會計法
1.( ) 信託基金 這種基金屬於會計法第六條規定之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2.( ) 費用傳票 不屬於會計法所規定之記帳憑證
3.( ) 資金運用表 為會計法第23條所定之動態報告
4.( ) 下列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並不屬於會計法所稱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5.( ) 地方政府會計依據 會計法 這種法律辦理
6.( ) 依中央政府現行會計事務處理實務,有關會計法第29條之規定,固定項目分開原則不適用於 作業基金
7.( )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拒絕簽署之情形,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錯誤
8.( ) 依會計法之規定,政府會計之記帳本位幣為 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
9.( ) 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現金審核及會計審核應分別歸屬於 財物審核,財務審核 這種內部審核之範圍
10.( ) 依會計法第110條之規定,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 由該主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處理之
提出
1.( ) 緊急重大工程 這種情事,行政院不得提出特別預算
2.( ) 審計長 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3.( ) 下列有關追加歲出預算的敘述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錯誤
4.( ) 下列有關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敘述, 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錯誤
5.( ) 下列 緊急重大工程 這種情事,行政院不得提出特別預算
6.( ) 中央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而又不能裁減經費時,應由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7.(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由 行政院 提出立法院審議
8.( ) 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情形為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9.( ) 有關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審核、審核報告之提出及審議,敘述 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 正確
10.( ) 決算法規定, 審計長,三個月,立法院 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何機關
附屬
1.( ) 下列有關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敘述, 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錯誤
2.( ) 下列 平衡表 屬於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報告
3.( )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稱為 附屬單位會計
4.( ) 有關總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其應用複式簿記的敘述, 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因其事務簡單,得不必應用複式簿記 正確
5.( )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錯誤
6.( ) 政府會計組織區分為五種,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屬於 附屬單位會計 這種
公有營業
特種
1.( ) 非常事件 不屬於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2.( ) 下列有關帳簿之敘述, 歲入收支登記簿、經費收支登記簿、現金出納登記簿,是歸屬於特種序時帳分錄日記帳簿,是歸屬於普通序時帳簿分類帳簿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名稱謂之帳 錯誤
3.( ) 下列有關過帳程序之敘述, 特種序時帳簿之按期結算,應過入總分類帳簿者,應先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記入普通序時帳簿,始行過帳特種序時帳簿僅為現金出納序時帳簿一種者,得直接過入總分類帳簿公務財物、特種財物,應就其明細分類帳簿按期結算,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過入另設之統制帳簿 錯誤
4.( ) 下列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並不屬於會計法所稱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5.( ) 下列 臺灣中油(股)公司 為特種基金之營業基金
6.( ) 下列各款會計,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為單位會計
7.( )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屬於下述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8.( )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稱為 附屬單位會計
9.( )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信託基金之會計事務屬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10.( ) 依會計法第23條規定,下列 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屬於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編造之內容
支出
1.( ) 下列有關各機關人員財務賠償責任的敘述,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2.( ) 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3.( ) 有關公庫支出之審計,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 拒簽
4.( ) 依預算法第9條規定,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 係屬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
5.( )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之不當支出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6.( ) 政府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之支出,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應 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並向立法院報告
7.( ) 政府預算年度若無異常情形,得以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充 購置土地費 這種支出之用
8.( ) 政府購買土地之支出屬於 資本支出
9.( ) 某政府本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支出100億元,債務利息支出5億元,債務還本及利息以外之支出500億元,試問該年度歲出預算為 505億元
上級機關
審計法
1.( ) 有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的敘述,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正確
2.( )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之不當支出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3.(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法令規定可以銷燬時,得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而 由行政院訂定該一定金額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為該一定金額之決定方式
4.(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審計部委託高雄市審計處辦理某項審計事務,其決定由 高雄市審計處,高雄市審計處 為之,以及再審查之工作由何者負責辦理
5.( ) 依審計法第47條之規定,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政府資本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 決算無須經審計機關審核
6.( ) 依審計法第48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財務之審計,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7.( ) 依審計法第51條之規定,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盈虧,以 審計部 審定數為準
8.( ) 依審計法第64條之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 業務報告 這種報告
9.(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 財務之審計 這種審計,係依審計法之規定
10.( ) 會計法與下列 審計法 這種法規之適用範圍相同
會議
1.(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處理重要或重大審計案件的敘述,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處或審計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由其答復詢問 錯誤
2.( ) 中央政府預算之執行,遇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 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3.(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應由 行政院會議 決定
4.( ) 依預算法規定,每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須經 行政院會議 決定後,始依限提出立法院審議
5.( ) 依預算法規定,關於配合司法獨立之預算規範,下列敘述 司法院院長認為有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正確
6.( )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 聲復案件 這種案件之准駁應毋須以審計或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7.( ) 依審計法規定,臺北市審計處處理有關臺北市政府之重要審計案件時,應由 臺北市審計處審核會議 決定
8.( ) 屏東縣審計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應以 審核會議 這種會議之決議行之
9.( )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程序為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10.( )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室以 審核會議 這種會議決議行之
科目
1.( ) 下列有關會計憑證之敘述, 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係屬於原始憑證盈虧處理之書據,係屬於原始憑證傳票非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等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錯誤
2.( ) 下列有關歲入歲出決算的敘述,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辦理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錯誤
3.( ) 內政部編列歲入預算應按 來源別 這種科目編製之
4.( ) 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 科目的性質 這種之性質分類編號
5.( ) 各機關之單位預算,其歲入應按下述 來源別 這種類別科目編製之
6.( ) 行政院依預算法規定核准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事後應採行之措施為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7.( ) 依預算法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下列 計畫及業務別科目 這種科目及其數額
8.( )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 計畫或業務別科目
9.( ) 歲入、歲出決算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 預算 這種科目分類
10.( ) 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應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其他
收入
1.( ) 公務機關誤付之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 轉帳加入下年度收入
2.( ) 依預算法第72條之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 以前年度應收款
3.( ) 某政府100年度預算編列稅課收入1,500億元,發行公債收入400億元,規費及罰款收入100億元,出售股票收入40億元,銀行賒借收入50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60億元,試問該年度歲入預算金額為 1,640億元
4.( ) 某政府本年度預算編列稅課收入300億元,發行公債收入50億元,出售土地收入20億元,試問該年度經常收入為 300億元
5.( ) 某政府本年度編列稅課收入1,000億元,出售股票收入60億元,發行公債200億元,向銀行賒借40億元,移用歲計賸餘20億元,試問歲入預算金額為 1,060億元
6.( )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依下述 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 處理
7.( )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法定期限完成時之補救辦法,下列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除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外,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錯誤
歲出
1.( )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係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效能
2.( ) 下列有關歲入歲出決算的敘述,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辦理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錯誤
3.( )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稱為 附屬單位會計
4.( )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 中央主計機關 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5.( ) 依預算法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下列 計畫及業務別科目 這種科目及其數額
6.( ) 依預算法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籌劃年度總預算案遇有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下列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 負責提出解決辦法
7.( ) 政府會計組織區分為五種,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屬於 附屬單位會計 這種
8.( ) 某機關工程原編列10億元歲出預算,經招標後,以8億元決標,截至12月底,已經支付4億元。另12月施作之部分工程1億元,尚未付款,依往例將於次一個月(1月)付該款。依預算法規定年底科目之金額為 應付歲出款1億元、應付歲出保留款3億元
9.( ) 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屬於 單位預算
10.( )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 計畫或業務別科目
收支
1.( ) 下列有關帳簿之敘述, 歲入收支登記簿、經費收支登記簿、現金出納登記簿,是歸屬於特種序時帳分錄日記帳簿,是歸屬於普通序時帳簿分類帳簿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名稱謂之帳 錯誤
2.( ) 下列審計法規範之審計職權, 核定收支命令 監督預算之執行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錯誤
3.( )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 收支之控制 為事前審核之重點
4.( ) 依預算法第21條之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應由 行政院 定之
5.( ) 依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預算機關所編造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 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執行
6.( )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製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由 主管機關 核定
7.( ) 政府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應依照 國庫法 這種法律進行
8.( ) 核定收支命令屬於下列 審計機關 之職權
9.( )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 經常門、資本門
10.( ) 預算法對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的敘述, 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 正確
下述
1.( ) 中央政府之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下述 財政部 籌劃財源平衡之
2.( ) 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與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之區別在於公有事業無下述 損益之計算
3.( )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屬於下述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4.( ) 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屬於下述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5.(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下述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 處理
6.( ) 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年度決算表時,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下述 成本分析報告 這種報告
7.(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下述 原始憑證 送該管審計機關
8.( )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依下述 應一律解庫 處理
9.( ) 政府之第二預備金設定於下述 總預算 這種預算中
10.( )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下述 總決算 這種表報,送審計機關審核
編入
1.( )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2.( ) 盈餘應解庫額 屬於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3.( ) 國民生產毛額 不必編入政府決算
4.( ) 下列有關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之敘述, 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資本計畫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特別收入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錯誤
5.( ) 下列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6.( )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稱為 附屬單位會計
7.( ) 有關政府應編入預算事項之敘述,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最正確
8.( )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由附屬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之說明, 在營業基金,包括其資本由庫增撥額 正確
9.( ) 依預算法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下列 計畫及業務別科目 這種科目及其數額
10.( ) 政府會計組織區分為五種,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屬於 附屬單位會計 這種
總會
總決算
1.( )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係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效能
2.(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並非決算法所列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時應注意之事項
3.( ) 編造總決算 不屬於審計職權
4.( ) 下列有關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敘述, 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錯誤
5.( ) 中央政府總決算由 審計部 審核
6.( ) 立法院審議通過總決算後,送交 監察院 咨請總統公告
7.( ) 有關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審核、審核報告之提出及審議,敘述 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 正確
8.( ) 決算法規定, 審計長,三個月,立法院 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何機關
9.( ) 決算法規定,何者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 審計長,三個月,立法院
10.( ) 依決算法規定,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數額審定表係由 監察院�� 咨請總統公告
編製
1.( ) 內政部編列歲入預算應按 來源別 這種科目編製之
2.( )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 審計長 「毋須」列席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3.( )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 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 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4.( ) 各單位會計應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下列 基金別 編造之
5.( ) 各機關之單位預算,其歲入應按下述 來源別 這種類別科目編製之
6.(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下述 原始憑證 送該管審計機關
7.( )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製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由 主管機關 核定
8.( )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下述 總決算 這種表報,送審計機關審核
9.( ) 某國營事業編製決算,盈餘為10億元,主管機關查核結果修正為8億元,中央主計機關查核結果修正為6億元,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修正為7億元。該國營事業之盈餘應以下列 7億元 這種金額為準
10.( ) 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下述 預算法 這種法律之規定辦理之
審定
特種基金
1.( ) 信託基金 這種基金屬於會計法第六條規定之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2.( )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特種基金為 作業基金
3.( ) 在特種基金中為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稱之為 資本計畫基金 這種基金
4.( )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為 單位會計
5.( ) 依預算法第21條之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應由 行政院 定之
6.( ) 政府會計組織區分為五種,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屬於 附屬單位會計 這種
7.( )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下述 營業基金 這種基金應以業務計畫、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等為審議重點
8.( ) 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下述 預算法 這種法律之規定辦理之
9.( ) 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屬於 單位預算
10.( ) 預算法對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的敘述, 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 正確
依法
1.( ) 下列有關追加歲出預算的敘述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錯誤
2.( ) 下列有關會計憑證之敘述, 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係屬於原始憑證盈虧處理之書據,係屬於原始憑證傳票非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等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錯誤
3.( )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 審計機關 應修正之
4.( ) 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情形為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5.( ) 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為 經費
6.( ) 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稱為 經費
7.( ) 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為 經費
8.(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法令規定可以銷燬時,得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而 由行政院訂定該一定金額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為該一定金額之決定方式
9.( )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各機關(構)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 各國營事業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時 係由審計機關以修正之方式處置
10.( )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為三種,下列 法定經費 繼續經費 歲定經費 錯誤
事務
1.( )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敘述,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除直接對主辦會計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各類事務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錯誤
2.( ) 下列有關審計之辦理方式的敘述,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 錯誤
3.( ) 代理政府事務之非政府機關,其出具之報告若與政府之會計人員所出具之報告發生差額,應 由政府之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4.( ) 有關總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其應用複式簿記的敘述, 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因其事務簡單,得不必應用複式簿記 正確
5.( ) 依決算法第2條之規定,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 行政院 定之
6.(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審計部委託高雄市審計處辦理某項審計事務,其決定由 高雄市審計處,高雄市審計處 為之,以及再審查之工作由何者負責辦理
7.( ) 審計機關依法辦理審計事務,其中注意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係歸屬下列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 審計事務之專屬範疇
8.( )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為決定審核之詳簡範圍,得審度 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 這種事項
9.( )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係屬於 公務審計 這種審計之範圍
10.( )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 通知原委託機關
公庫
1.( ) 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為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2.( )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屬於下述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3.( ) 公庫出納會計採用 收付實現制 這種會計基礎
4.( ) 各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處理、徵課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該管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5.( )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6.( ) 有關公庫支出之審計,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 拒簽
7.( )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遇有下列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 這種情形,且已造成公庫損失時,一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8.( ) 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之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該管審計機關 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單位預算
1.( ) 下列 公務機關單位預算 這種預算可設置第一預備金
2.( ) 各機關之單位預算,其歲入應按下述 來源別 這種類別科目編製之
3.( ) 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屬於 單位預算 這種預算
4.( ) 如果某「單位預算」機關所編年度預算分為甲、乙、丙三個工作計畫,其中甲工作計畫又分為A、B、C三個分支計畫,在實際執行A分支計畫時,經常門經費不足,可能的解決方式為 由B分支計畫經常門勻支
5.( ) 有關預備金之敘述,下列 第一預備金屬由機關單位預算設定第二預備金屬由總預算設定第二預備金之動支應按預算法第70條規範 錯誤
6.( ) 依預算法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下列 計畫及業務別科目 這種科目及其數額
7.( ) 某機關若編列單位預算,則其決算為: 一定是單位決算
8.( ) 某機關若編列單位預算,則其決算為 一定是單位決算
9.( ) 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屬於 單位預算
10.( )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的限制為 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內部審核
動支
1.( )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除因緊急災害動支者外,其每筆數額超過多少元,應先送 五千萬元,立法院 備查
2.( ) 有關預備金之敘述,下列 第一預備金屬由機關單位預算設定第二預備金屬由總預算設定第二預備金之動支應按預算法第70條規範 錯誤
3.( ) 行政院依預算法規定核准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事後應採行之措施為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4.( ) 依預算法規定,有關第一預備金之敘述 第一預備金動支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動支 正確
5.( ) 第二預備金之動支由 行政院 核准
6.( ) 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由 立法院 審議
7.( ) 總預算案之審議,不能依規定期限完成時,有關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 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外之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正確
8.( )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法定期限完成時之補救辦法,下列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除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外,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錯誤
年度
1.( ) 下列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2.( ) 下列有關預算週期的描述, 總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公布 正確
3.( ) 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會計事務稱為 非常事件會計事務
4.( ) 如果某「單位預算」機關所編年度預算分為甲、乙、丙三個工作計畫,其中甲工作計畫又分為A、B、C三個分支計畫,在實際執行A分支計畫時,經常門經費不足,可能的解決方式為 由B分支計畫經常門勻支
5.( ) 依決算法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每年度國庫出納終結報告應於何時以前,由 次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財政部 編報
6.( ) 依預算法規定,每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須經 行政院會議 決定後,始依限提出立法院審議
7.( ) 依預算法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籌劃年度總預算案遇有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下列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 負責提出解決辦法
8.( )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其審定後應發給各該機關 審定書 這種文書
9.( ) 若無預算年度異常情形,政府某年度經常收入為100億元,則經常支出得編列金額為 可以是100億元或低於100億元
10.( ) 總預算案之審議,不能依規定期限完成時,有關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 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外之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正確
以前
主管
業務
會計年度
1.( ) 審計長 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2.(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預算法中明訂應由立法院議決, 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為法定應議決之時限
3.( ) 公務機關誤付之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 轉帳加入下年度收入
4.( ) 依預算法第72條之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 以前年度應收款
5.( ) 依預算法第9條規定,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 係屬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
6.( ) 依預算法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 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7.( ) 政府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之支出,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應 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並向立法院報告
8.( )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下述 總決算 這種表報,送審計機關審核
9.( ) 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之經費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而尚未清償部分,經核准者,應 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
10.( )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依下述 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 處理
執行
1.( ) 預算之籌編、成立、執行 這種事項不須由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2.( ) 下列審計法規範之審計職權, 核定收支命令 監督預算之執行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錯誤
3.( ) 中央政府預算之執行,遇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 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4.( )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依下述 應一律解庫 處理
5.( )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 會計人員 這種人員執行之
6.( ) 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下述 預算法 這種法律之規定辦理之
7.( )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依預算法對其辦理之規範, 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 正確
8.( ) 預算法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 財務管理 為基礎
9.( ) 預算法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遵守之原則為 總體經濟均衡原則
如何
處分
1.( ) 預算法第4條定義信託基金為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基金
2.(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 查詢
3.(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應 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4.( )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審計機關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以下 監察院 這種機關核辦
分配
編列
1.( )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
2.( ) 司法院 得獨立編列概算,行政院就該機關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3.( ) 下列有關歲入歲出決算的敘述,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辦理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錯誤
4.( ) 中央政府以 特別預算 這種方式編列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所需經費
5.( ) 台北市國稅局編列預算興建辦公大樓。本年一月十二日,該局簽發付款憑單,依約支付第一期(共分三期)估驗工程款九千萬元。該交易事項依會計法規定,應屬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6.(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編列 附屬單位預算 這種預算
7.( )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能實現者,應 可免予編列
8.( ) 某政府本年度編列稅課收入1,000億元,出售股票收入60億元,發行公債200億元,向銀行賒借40億元,移用歲計賸餘20億元,試問歲入預算金額為 1,060億元
9.( ) 某政府本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支出100億元,債務利息支出5億元,債務還本及利息以外之支出500億元,試問該年度歲出預算為 505億元
10.( ) 某政府年度總預算案計編列歲入2,000億元、舉借長期債務500億元、償還長期債務600億元、歲出2,800億元,為期收支平衡,則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為 900億元
實施
債務
1.( ) 各種會計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 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 之同意,得予銷毀
2.( ) 有關政府應編入預算事項之敘述,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最正確
3.( ) 依預算法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 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4.( ) 依學理而言,每一政府設置特種基金時,下列 債務基金 這種類別之特種基金,僅會設置一個
5.( ) 某政府本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支出100億元,債務利息支出5億元,債務還本及利息以外之支出500億元,試問該年度歲出預算為 505億元
單位決算
金額
1.(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財物審計的敘述, 各機關所經管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時,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錯誤
2.( ) 公務機關誤付之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 轉帳加入下年度收入
3.( ) 行政院依預算法規定核准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事後應採行之措施為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4.( ) 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稱為 經費
5.( ) 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為 經費
6.( )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拒絕簽署之情形,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錯誤
7.(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依法令規定可以銷燬時,得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而 由行政院訂定該一定金額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為該一定金額之決定方式
8.( ) 某政府本年度預算編列購買房屋5億元,設立一家公營事業,其撥充資本為10億元,調整待遇經費20億元,試問該政府本年度資本支出金額為 15億元
9.( ) 某機關工程原編列10億元歲出預算,經招標後,以8億元決標,截至12月底,已經支付4億元。另12月施作之部分工程1億元,尚未付款,依往例將於次一個月(1月)付該款。依預算法規定年底科目之金額為 應付歲出款1億元、應付歲出保留款3億元
10.( )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為三種,下列 法定經費 繼續經費 歲定經費 錯誤
審計處
1.( )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處理重要或重大審計案件的敘述,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處或審計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由其答復詢問 錯誤
2.( )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 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這種機關辦理
3.( ) 台北市審計處隸屬 審計部
4.( ) 依會計法規定,臺北市政府總會計報告與其市庫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臺北市審計處 負責核對並編表解釋
5.( )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審計部委託高雄市審計處辦理某項審計事務,其決定由 高雄市審計處,高雄市審計處 為之,以及再審查之工作由何者負責辦理
6.( ) 依審計法規定,臺北市審計處處理有關臺北市政府之重要審計案件時,應由 臺北市審計處審核會議 決定
7.(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下列 臺北市審計處 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預備金
1.( ) 中央政府各機關支用第一預備金,應由 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
2.( ) 行政院依預算法規定核准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事後應採行之措施為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3.( ) 依預算法規定, 經濟部預算 這種預算得設第一預備金
4.( ) 政府之第二預備金設定於下述 總預算 這種預算中
5.( )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的限制為 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6.( ) 第二預備金之動支由 行政院 核准
7.( ) 第二預備金於 總預算 這種預算中設定之
程序
1.( ) 下列有關過帳程序之敘述, 特種序時帳簿之按期結算,應過入總分類帳簿者,應先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記入普通序時帳簿,始行過帳特種序時帳簿僅為現金出納序時帳簿一種者,得直接過入總分類帳簿公務財物、特種財物,應就其明細分類帳簿按期結算,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過入另設之統制帳簿 錯誤
2.( )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 審計機關 應修正之
3.( ) 公有營業盈虧撥補,若不依規定程序辦理,審計機關應 修正
4.( )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 行政院 定之
5.( )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各機關(構)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 各國營事業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時 係由審計機關以修正之方式處置
6.( ) 會計法規定,內部審核之範圍有三種,其中審核現金之處理程序是屬於下列 財物審核 這種審核
7.( )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程序為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8.( ) 預算法有關追加預算準用總預算程序之規定包括下列 (1)(2)(3)均是
9.( ) 審計長之任命程序為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一
財政部
1.( ) 中央政府之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下述 財政部 籌劃財源平衡之
2.( ) 依決算法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每年度國庫出納終結報告應於何時以前,由 次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財政部 編報
3.( ) 依預算法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籌劃年度總預算案遇有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下列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 負責提出解決辦法
負責
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