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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證照專業知識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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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字分類 科目: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是非題- 正確的打(O) 錯誤的打(X)


    法院
    1.( ) 一般之搜索 這種強制處分,司法警察機關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令狀
    2.( ) 第三人以生存之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 這種共同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處分權主義的敘述, 原告得決定是否將其私權之紛爭,請求法院裁判原告得決定其請求法院裁判之範圍處分權主義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錯誤
    4.( ) 以下之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這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5.( ) 在沒有被告自白,而全案所有調查業已終結,並無發現任何證據之情形下,被告僅一直保持緘默,不願為任何陳述,法院應為 無罪判決 這種判決之諭知
    6.( ) 判決, 高等法院審理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法院認為應諭知上訴駁回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7.( ) 依據實務見解,關於民事訴訟之類型, 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確認之訴依民法第74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為形成之訴 錯誤
    8.( ) 起訴有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這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訴法院應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9.( )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無訴訟能力人選任之臨時法定代理人,稱為 特別代理人
    10.( ) 請求,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本票票款10萬元 適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被告
    1.(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這種情況發生時,即使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仍不得逕行拘提被告
    2.( )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因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 錯誤
    3.( ) 下列敘述,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錯誤
    4.( )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如遇被告所在不明時,檢察官該 仍得向法院提起公訴
    5.( ) 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不得作為證據
    6.(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 以上皆是 這種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7.(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證據調查完畢後,對於事實及法律辯論的順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正確
    8.( )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准其與被告離婚,如法院認為離婚請求無理由,請准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此種客觀訴之合併之型態稱為 預備合併
    9.( ) 被告自白自己之犯行,法院該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10.( ) 審判期日,於下列 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這種情形,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庭


    不得
    1.( ) 刑法第312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亡之人之堂兄弟之配偶 不得提出告訴
    2.(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這種情況發生時,即使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仍不得逕行拘提被告
    3.(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的敘述,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錯誤
    4.( )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 這種判決
    5.(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6.( ) 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規定, 因律師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對之為看管之處分 審判長不得為之
    7.( ) 有關證人具結之敘述, 證人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 正確
    8.( ) 受訴法院在認定應證事實時,所採用的訴訟法原則與依據,以下之敘述, 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9.(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敘述,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 為不正確
    10.( )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經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效力為 不得作為證據


    聲請
    1.( ) 一般之搜索 這種強制處分,司法警察機關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令狀
    2.( ) 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3.( ) 下列關於法官迴避的敘述, 法官若曾為本案之偵查檢察官,法官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若與被告曾為夫妻,法官依法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錯誤
    4.( ) 以下的裁定, 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 得提起抗告
    5.( ) 有關「交付審判」之敘述,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告訴人不服該駁回處分,得聲請交付審判 正確
    6.(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和解成立,當事人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敘述, 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 為正確
    7.( ) 原告甲在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積欠的貨款以前,若欲保全其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應採取以下 聲請假扣押 這種保全程序
    8.( )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無訴訟能力人選任之臨時法定代理人,稱為 特別代理人
    9.( ) 請求,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本票票款10萬元 適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10.( ) 關於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救助, 須聲請之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須聲請之當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訴訟救助得於任何審級為之 錯誤


    訴訟
    1.( )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這種情形為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2.(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3.( ) 下列關於調解程序之敘述,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移付調解之案件,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錯誤
    4.( ) 夫對妻起訴請求判決離婚,若夫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關於該離婚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 視為訴訟終結 正確
    5.( ) 甲酒醉駕車,不小心撞傷乙,乙對於甲分別提起刑事傷害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關於受理民事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本件紛爭,以下之敘述, 民刑事各自分離,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行動,與民事法院審理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兩者係分開而各自進行 正確
    6.(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錯誤
    7.( ) 若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則敘述 基於當事人恆定原則,於訴訟之進行無影響 正確
    8.( ) 訴訟代理人就下列 上訴 訴訟行為,須受特別委任,始得為之
    9.(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10.( ) 關於民事訴訟再審之訴,下列敘述 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所提起之訴訟專屬於為確定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錯誤


    判決
    1.( ) 判決理由不備時 這種情形,法院不得為補充判決
    2.( )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 ,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3.( ) 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錯誤
    4.( )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 這種判決
    5.(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6.( ) 刑事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法官應諭知 免訴判決 這種判決
    7.( ) 有關「宣示判決」之敘述, 被告雖不在庭亦應宣判 正確
    8.( ) 判決, 高等法院審理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法院認為應諭知上訴駁回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9.( ) 宣示判決之法定期限規定為 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10.( ) 對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法院應諭知 免訴 這種判決


    規定
    1.( ) 就審期間 期間,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不變期間
    2.( ) 以下 假執行 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3.( )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4.( ) 有關「抗告」之敘述,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七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正確
    5.(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當事人無合意之前提下, 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不屬於「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
    6.(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情形,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7.(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本罪之誣告罪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8.(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誣告罪 不屬於相牽連案件
    9.(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 曾經大赦者 這種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10.( ) 起訴有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這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訴法院應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檢察官
    1.( ) 一般之搜索 這種強制處分,司法警察機關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令狀
    2.( ) 下列關於法官迴避的敘述, 法官若曾為本案之偵查檢察官,法官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若與被告曾為夫妻,法官依法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錯誤
    3.( ) 公務員甲涉嫌收賄遭檢察官傳喚到場接受訊問,訊後檢察官認為甲涉嫌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欲聲請羈押。敘述 羈押審查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故法院得使用傳聞證據來作為決定羈押與否的判斷基礎 正確
    4.( ) 以下關於緩起訴之描述, 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起訴 錯誤
    5.( ) 刑事案件,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敘述, 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被告,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毋庸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為不正確
    6.( ) 有關「簡易程序」之敘述,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正確
    7.( ) 依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於 偵查階段進行羈押訊問時 情形,辯護人得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之理由
    8.(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以上皆非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9.(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10.(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處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等與審判有關事項;此之程序的法定名詞為 準備程序


    當事人
    1.( ) 法官基於個人關係而明確知悉之事實 這種事項尚須當事人舉證證明
    2.( ) 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者 屬於訴訟當然停止之事由
    3.( ) 下列有關判決之敘述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經宣示法院書記官收領法官交付之判決原本後,應於十日內製作正本送達當事人判決正本應經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有誤
    4.( ) 下列 撤回起訴 這種訴訟行為,非屬參加人為輔助當事人所得為之者
    5.(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錯誤
    6.( ) 受訴法院在認定應證事實時,所採用的訴訟法原則與依據,以下之敘述, 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7.(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8.( ) 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敘述, 未到場之當事人如再傳而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正確
    9.( )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對造當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當事人全體 錯誤
    10.( ) 關於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救助, 須聲請之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須聲請之當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訴訟救助得於任何審級為之 錯誤


    起訴
    1.( ) A地為甲、乙、丙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因協議分割不成,甲列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A地。請問本件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 400萬元 為準
    2.( ) 下列 撤回起訴 這種訴訟行為,非屬參加人為輔助當事人所得為之者
    3.( ) 夫對妻起訴請求判決離婚,若夫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關於該離婚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 視為訴訟終結 正確
    4.( ) 甲受僱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僱,欲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僱而陷入斷炊之窘境。敘述 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正確
    5.( ) 有關「追加起訴」之敘述, 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正確
    6.(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錯誤
    7.(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以上皆非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8.(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本罪之誣告罪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9.( ) 原告甲在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積欠的貨款以前,若欲保全其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應採取以下 聲請假扣押 這種保全程序
    10.( ) 起訴有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這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訴法院應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情形
    1.( )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 這種情形不屬於訴之變更或追加
    2.( ) 命給付之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這種情形之判決,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3.( ) 被害人死亡者 這種情形不屬於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4.(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惟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 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5.( ) 以下之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這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6.( ) 刑事訴訟證人於接受訊問時,於 未滿16歲之證人接受訊問者 這種情形不得主張「拒絕證言權」
    7.( ) 依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於 偵查階段進行羈押訊問時 情形,辯護人得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之理由
    8.(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後,卷宗未送上級法院前死亡者 這種情形,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刑事案件之上訴
    9.(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 曾經大赦者 這種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10.( ) 起訴有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這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訴法院應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提起
    1.( ) 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後 這種情形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2.( ) 「不告不理」乃刑事訴訟制度基本原則, 被害人提起自訴 適用本原則
    3.( )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 這種判決
    4.(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5.( ) 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6.( ) 甲酒醉駕車,不小心撞傷乙,乙對於甲分別提起刑事傷害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關於受理民事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本件紛爭,以下之敘述, 民刑事各自分離,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行動,與民事法院審理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兩者係分開而各自進行 正確
    7.( ) 某公司對其董事提起解任董事之訴,公司為避免該董事繼續執行職務,而對公司造成重大之損害,得依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這種保全程序聲請為保全處分
    8.(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敘述,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 為不正確
    9.( )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救濟方法
    10.( ) 關於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敘述,下列敘述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當事人撤回上訴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錯誤


    請求
    1.( ) 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這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2.(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處分權主義的敘述, 原告得決定是否將其私權之紛爭,請求法院裁判原告得決定其請求法院裁判之範圍處分權主義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錯誤
    3.( ) 以下 夫妻請求裁判離婚的事件 這種民事紛爭事件,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4.( ) 以下關於緩起訴之描述, 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起訴 錯誤
    5.( ) 甲受僱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僱,欲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僱而陷入斷炊之窘境。敘述 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正確
    6.( ) 有關被告閱卷權的敘述,以下 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正確
    7.(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當事人無合意之前提下, 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不屬於「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
    8.( ) 某甲向某乙購買房屋一棟,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後,某乙不依約交付房屋並移轉所有權,某甲欲保全其對乙之交付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請求時,應為 假處分 這種聲請
    9.( )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准其與被告離婚,如法院認為離婚請求無理由,請准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此種客觀訴之合併之型態稱為 預備合併
    10.( ) 請求,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本票票款10萬元 適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送達
    1.( ) 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法院因此僅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未送達於本人 為合法送達
    2.( ) 下列有關判決之敘述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經宣示法院書記官收領法官交付之判決原本後,應於十日內製作正本送達當事人判決正本應經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有誤
    3.( )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達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公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錯誤
    4.( ) 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錯誤
    5.( ) 下列關於抗告程序之敘述,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錯誤
    6.( )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敘述,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7.( ) 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錯誤
    8.(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送達文書者,應 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9.( )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下列 補充送達 這種送達
    10.( )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文書之送達應 分別送達給該數位辯護人


    民事訴訟法
    1.( ) 就審期間 期間,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不變期間
    2.(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處分權主義的敘述, 原告得決定是否將其私權之紛爭,請求法院裁判原告得決定其請求法院裁判之範圍處分權主義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錯誤
    3.( ) 以下 假執行 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4.( ) 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之規定,敘述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正確
    5.( )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6.(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錯誤
    7.(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送達文書者,應 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8.( ) 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不得為 和解 這種行為
    9.( )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調解程序之敘述,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正確
    10.( ) 關於合意管轄之敘述, 應以文書為之 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案件
    1.( ) 犯與本罪有關之誣告罪 ,非相牽連案件的情形
    2.( ) 下列關於調解程序之敘述,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移付調解之案件,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錯誤
    3.( ) 以下關於自訴的敘述,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錯誤
    4.( ) 有關上訴之敘述,下列 被告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 錯誤
    5.( ) 有關非常上訴,下列敘述, 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以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才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錯誤
    6.( ) 告訴人就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而裁定交付審判後,所進行之訴訟程序的性質為 公訴程序
    7.(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以上皆是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8.(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誣告罪 不屬於相牽連案件
    9.(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 被告死亡者 這種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10.( ) 情形, 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 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上訴
    1.( ) 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 這種犯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2.( ) 第二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 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
    3.( )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其補提理由書之法定期間為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4.( ) 以下案件,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5.( )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6.( ) 有關抗告之敘述,下列 抗告係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程序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錯誤
    7.( ) 我國刑事訴訟上訴第二審之構造屬於 覆審制
    8.( )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 上訴 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9.(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10.( )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2百萬元者,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正確


    審判
    1.( ) 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 這種犯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2.( ) 被告有原住民身分而依通常程序審判者 情形,於通常審判程序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主動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3.( )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其補提理由書之法定期間為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4.(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5.( ) 有關上訴之敘述,下列 被告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 錯誤
    6.( ) 有關非常上訴,下列敘述, 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以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才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錯誤
    7.( ) 有關通緝之敘述,下列 被告逃亡者,得通緝之通緝書,於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被告藏匿者,得通緝之 錯誤
    8.( ) 被告於審判中,抗辯其於先前警詢中之自白係遭警刑求所為,依法不得作為證據。法院應 命檢察官舉證證明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未遭刑求
    9.( ) 檢察官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情形, 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後,以獨任審判 其判決違背法令
    10.( ) 關於第三審程序,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當事人在第三審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三審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錯誤


    對於
    1.(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的敘述,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錯誤
    2.(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3.( ) 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催告之規定,敘述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正確
    4.( ) 有關上訴之敘述,下列 被告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 錯誤
    5.(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起訴時,對於卷宗與證物該 一併送交法院
    6.(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以上皆是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7.(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8.(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證據調查完畢後,對於事實及法律辯論的順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正確
    9.(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依 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這種方式尋求救濟
    10.( ) 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 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是正確的


    裁定
    1.( ) 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這種情形,法院不得為中間判決或裁定
    2.( ) 下列關於法官迴避的敘述, 法官若曾為本案之偵查檢察官,法官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若與被告曾為夫妻,法官依法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錯誤
    3.( )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錯誤
    4.( )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5.( ) 有關「抗告」之敘述,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七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正確
    6.( ) 有關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錯誤
    7.( ) 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向該管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當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發生 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這種法律效果
    8.(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後,卷宗未送上級法院前死亡者 這種情形,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刑事案件之上訴
    9.( ) 起訴有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這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訴法院應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10.( )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 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正確


    這種


    以下
    1.( ) a.被告;b.辯護人;c.檢察官。刑事審判中,證據調查完畢後,上述的程序參與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的次序,以下 c.→a.→b. 是正確的安排
    2.( ) 以下 夫妻請求裁判離婚的事件 這種民事紛爭事件,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3.( ) 以下 準備程序 ,不屬於審判期日的一部分
    4.( ) 以下案件,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5.( ) 以下關於身體檢查之敘述,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可為犯罪之證據時,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採取其唾液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證人之血液 錯誤
    6.( ) 以下關於緩起訴之描述, 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起訴 錯誤
    7.( ) 刑事案件第一審通常審理程序,應包括以下各階段a.對被告為權利告知 b.就被告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c.被告自白之調查 d.被告之辯論。若依順序排列, a.→c.→b.→d. 正確
    8.(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以下 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非屬得以進行預防性羈押的罪名
    9.( ) 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時,以下 仍有證據調查程序 正確
    10.( ) 當事人聲請法院之職員迴避者,以下 法警 這種身分,不在其內


    程序
    1.( ) a.被告;b.辯護人;c.檢察官。刑事審判中,證據調查完畢後,上述的程序參與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的次序,以下 c.→a.→b. 是正確的安排
    2.( ) 下列關於抗告程序之敘述,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錯誤
    3.(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4.( ) 有關偵查階段羈押強制處分之程序,敘述 適用偵查不公開 正確
    5.(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處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等與審判有關事項;此之程序的法定名詞為 準備程序
    6.( )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正確
    7.( ) 關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訴之變更或追加,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錯誤
    8.( ) 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敘述, 於第二審程序中,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正確
    9.( ) 關於言詞辯論筆錄,敘述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正確
    10.( )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敘述 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仍得於第二審提出 正確


    抗告
    1.( ) 下列關於抗告程序之敘述,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錯誤
    2.( ) 以下的裁定, 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 得提起抗告
    3.( ) 有關「抗告」之敘述,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七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正確
    4.( ) 有關抗告之敘述,下列 抗告係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程序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錯誤
    5.( ) 敘述, 被搜索人對檢察官之無票搜索得提起準抗告 正確
    6.( ) 關於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敘述,下列敘述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當事人撤回上訴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錯誤
    7.( ) 關於抗告,敘述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正確
    8.( ) 關於抗告之敘述,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正確
    9.( ) 關於裁定與抗告的敘述,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管轄
    1.( ) 本案管轄法院 為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
    2.( )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達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公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錯誤
    3.( ) 下列 被告行蹤飄忽不定 這種情形,不能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4.( ) 以下之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這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5.( )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錯誤
    6.( ) 刑事案件第一審之審理,情形,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審判案件 應行合議審判
    7.( )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為 專屬管轄 這種管轄
    8.( ) 有關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錯誤
    9.( ) 事件之管轄, 不動產之債權涉訟者 不屬於專屬管轄
    10.(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專屬管轄, 當事人約定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其約定為無效法院就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誤為裁定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該法院不受裁定之拘束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規定,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更審 錯誤


    第二審
    1.( ) 下列 當事人在第一審疏忽未提出者 這種新攻擊防禦方法,在第二審不得提出
    2.( )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敘述 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完全正確
    3.( )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錯誤
    4.( ) 有關抗告之敘述,下列 抗告係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程序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錯誤
    5.( ) 我國刑事訴訟上訴第二審之構造屬於 覆審制
    6.(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專屬管轄, 當事人約定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其約定為無效法院就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誤為裁定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該法院不受裁定之拘束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規定,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更審 錯誤
    7.( )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時,應以 判決移送 這種方式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8.( ) 第二審法院判決有下列 證據取捨,認定事實有疑義者 這種情形者,非當然違背法令
    9.( ) 簡易判決之上訴法院為 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10.( ) 關於民事訴訟之附帶上訴,下列敘述 得由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第二審之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仍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錯誤


    事件
    1.( ) 支付命令之聲請事件 這種事件屬於民事訴訟之專屬管轄
    2.( ) 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後 這種情形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3.( ) 禁治產事件 這種事件性質上本屬非訟事件,因便宜之故,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
    4.( ) 下列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不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5.( ) 以下 夫妻請求裁判離婚的事件 這種民事紛爭事件,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6.( )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錯誤
    7.( ) 事件, 撤銷收養事件 屬家事訴訟事件
    8.( ) 事件之管轄, 不動產之債權涉訟者 不屬於專屬管轄
    9.(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錯誤
    10.(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請求交付買受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訴 不屬於專屬管轄事件


    證據
    1.( ) 證據之聲明 不屬於學說上所謂「訴之三要素」
    2.( ) 以下關於身體檢查之敘述,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可為犯罪之證據時,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採取其唾液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證人之血液 錯誤
    3.( )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如遇被告所在不明時,檢察官該 仍得向法院提起公訴
    4.( ) 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不得作為證據
    5.( ) 受訴法院在認定應證事實時,所採用的訴訟法原則與依據,以下之敘述, 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6.(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處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等與審判有關事項;此之程序的法定名詞為 準備程序
    7.( ) 被告自白自己之犯行,法院該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8.( )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親自實施逕行搜索時,除應層報檢察長之外,並應陳報該管法院,其陳報法院之時限為 三日內
    9.( ) 證人當庭所表述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其效力為 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10.( ) 關於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與證據調查,依據實務見解, 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證據之調查原則上由當事人聲請,但法院若認為有發見真實之必要時,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證據調查之聲請,法院認為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錯誤


    撤回
    1.( ) 下列 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起訴 訴訟行為,應得民事訴訟之對造同意
    2.( ) 下列 撤回起訴 這種訴訟行為,非屬參加人為輔助當事人所得為之者
    3.( ) 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4.( ) 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錯誤
    5.( ) 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欲撤回自訴,敘述 告訴乃論之罪得撤回,但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 正確
    6.( )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規定,敘述,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相姦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配偶 正確
    7.( ) 起訴有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這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訴法院應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8.( ) 訴訟行為, 起訴之撤回 得不以書狀、僅以言詞向法院為之
    9.(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10.( )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敘述 已經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正確


    期間
    1.( ) 就審期間 期間,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不變期間
    2.( ) 遲誤不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 這種法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
    3.( ) 下列有關期間的敘述, 延長鑑定留置,期間的上限是二個月偵查中,羈押期間以延長一次為限,且上限是二個月應該從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天內,宣示判決 錯誤
    4.( ) 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錯誤
    5.( ) 以下 不變期間 這種期間,方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
    6.( ) 以下關於緩起訴之描述, 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起訴 錯誤
    7.( ) 甲受僱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僱,欲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僱而陷入斷炊之窘境。敘述 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正確
    8.( ) 刑事訴訟法就告訴乃論之罪之相關規定中,敘述, 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 為不正確
    9.( ) 有關「抗告」之敘述,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七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正確
    10.(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依 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這種方式尋求救濟


    刑事訴訟法
    1.( ) 不服再議駁回之處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係告訴人在刑事訴訟法上得行使之權利
    2.( ) 刑事訴訟法上期間之計算,應依據 民法 這種法規
    3.( ) 刑事訴訟法就告訴乃論之罪之相關規定中,敘述, 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 為不正確
    4.(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受託法官 無權選任鑑定人
    5.(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情形,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但係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 得作為證據
    6.(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以上皆非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7.(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本罪之誣告罪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8.( )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規定,敘述,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相姦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配偶 正確
    9.(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某種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稱之為 告訴
    10.(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 10日


    事實
    1.( ) 法官基於個人關係而明確知悉之事實 這種事項尚須當事人舉證證明
    2.( ) 以下之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這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3.( ) 有關自認之敘述,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正確
    4.( )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請問我國關於法院為判決時,原則上依 自由心證主義 這種主義判斷事實之真偽
    5.( ) 依特別專門知識而得知已往事實之人,稱為 鑑定證人
    6.(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證據調查完畢後,對於事實及法律辯論的順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正確
    7.( ) 受訴法院在認定應證事實時,所採用的訴訟法原則與依據,以下之敘述, 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8.( ) 於民事財產訴訟事件,敘述 當事人未主張之要件事實,除為顯著事實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外,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正確
    9.( ) 第二審法院判決有下列 證據取捨,認定事實有疑義者 這種情形者,非當然違背法令
    10.( ) 被告自白自己之犯行,法院該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法官
    1.( ) 法官為證人之配偶 這種情況,刑事庭法官不須自行迴避
    2.( ) 法官基於個人關係而明確知悉之事實 這種事項尚須當事人舉證證明
    3.( ) 下列有關判決之敘述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經宣示法院書記官收領法官交付之判決原本後,應於十日內製作正本送達當事人判決正本應經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有誤
    4.( ) 下列關於法官迴避的敘述, 法官若曾為本案之偵查檢察官,法官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若與被告曾為夫妻,法官依法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錯誤
    5.( ) 下列敘述,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檢察官或法官訊問證人,在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錯誤
    6.( ) 下列敘述 檢察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法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免訴之判決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錯誤
    7.( )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租金新臺幣200萬元,關於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審理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8.( ) 刑事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法官應諭知 免訴判決 這種判決
    9.( ) 法官有 法官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為同窗友人 這種情形時,仍得執行職務,不構成自行迴避事由
    10.( )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 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正確


    證人
    1.( ) 法官為證人之配偶 這種情況,刑事庭法官不須自行迴避
    2.( ) 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這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3.( ) 下列有關證人之權利與義務, 傳喚證人出庭,應用傳票證人拒絕證言時,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未滿16歲之證人,不得令其具結 錯誤
    4.( ) 下列 輔佐人 不得直接詰問證人
    5.( ) 下列敘述,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錯誤
    6.( ) 下列敘述,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檢察官或法官訊問證人,在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錯誤
    7.( ) 以下關於身體檢查之敘述,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可為犯罪之證據時,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採取其唾液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證人之血液 錯誤
    8.( ) 刑事訴訟,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定的制裁為 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9.( ) 刑事訴訟證人於接受訊問時,於 未滿16歲之證人接受訊問者 這種情形不得主張「拒絕證言權」
    10.( ) 有關證人具結之敘述, 證人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 正確


    原告
    1.(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處分權主義的敘述, 原告得決定是否將其私權之紛爭,請求法院裁判原告得決定其請求法院裁判之範圍處分權主義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錯誤
    2.( ) 下列 本於原告捨棄所為之判決 這種情形,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3.( ) 下列 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起訴 訴訟行為,應得民事訴訟之對造同意
    4.( ) 以下之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這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5.( ) 依據實務見解,民事訴訟中, 法院無管轄權又不能移送 這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6.( ) 原告甲在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積欠的貨款以前,若欲保全其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應採取以下 聲請假扣押 這種保全程序
    7.( )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准其與被告離婚,如法院認為離婚請求無理由,請准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此種客觀訴之合併之型態稱為 預備合併
    8.( ) 關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訴之變更或追加,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錯誤
    9.( ) 關於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之敘述, 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不會及於原告未表明之訴訟標的 正確
    10.( ) 關於民事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敘述 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返還借款之情形,原告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正確


    言詞辯論
    1.( ) 下列有關判決之敘述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經宣示法院書記官收領法官交付之判決原本後,應於十日內製作正本送達當事人判決正本應經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有誤
    2.( ) 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規定, 因律師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對之為看管之處分 審判長不得為之
    3.( ) 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不得作為證據
    4.( ) 判決, 免刑 應經言詞辯論
    5.( ) 判決, 高等法院審理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法院認為應諭知上訴駁回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6.( ) 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之敘述,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正確
    7.( ) 關於刑事訴訟第三審之程序進行,以下 得經言詞辯論 正確
    8.( ) 關於自認,敘述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無庸舉證 正確
    9.( ) 關於言詞辯論筆錄,敘述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正確
    10.( ) 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之再審理由, 以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而未經斟酌者為限包括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當事人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能使用之情形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錯誤


    效力
    1.( )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錯誤
    2.( )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敘述,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3.( ) 刑事程序中,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效力為 視為本人的過失
    4.( ) 有關刑事訴訟審判期日筆錄之製作,敘述 審判筆錄內引用之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 正確
    5.( ) 有關自認之敘述,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正確
    6.( )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規定,敘述,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相姦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配偶 正確
    7.(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敘述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為自認,自認之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正確
    8.( ) 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認諾或自認, 認諾乃就訴訟標的所為之承認行為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自認或認諾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錯誤
    9.( )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效力為 與記載之審判筆錄有同一效力
    10.( )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經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效力為 不得作為證據


    告訴
    1.( ) 刑法第312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亡之人之堂兄弟之配偶 不得提出告訴
    2.( ) 一般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權人之告訴, 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為正確
    3.( ) 以下關於自訴的敘述,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錯誤
    4.( ) 甲酒醉駕車,不小心撞傷乙,乙對於甲分別提起刑事傷害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關於受理民事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本件紛爭,以下之敘述, 民刑事各自分離,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行動,與民事法院審理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兩者係分開而各自進行 正確
    5.( ) 刑事訴訟法就告訴乃論之罪之相關規定中,敘述, 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 為不正確
    6.( ) 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錯誤
    7.( )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規定,敘述,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相姦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配偶 正確
    8.(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某種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稱之為 告訴


    辯護人
    1.( ) 被告有原住民身分而依通常程序審判者 情形,於通常審判程序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主動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2.( ) a.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b.被告是原住民;c.被告是低收入戶;d.被告因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以下的事由組合, b.d. 完全正確
    3.( ) 下列關於被告辯護人之敘述, 被告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3人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因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錯誤
    4.( ) 之人, 辯護人 無選任鑑定人之職權
    5.( ) 依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於 偵查階段進行羈押訊問時 情形,辯護人得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之理由
    6.(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證據調查完畢後,對於事實及法律辯論的順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正確
    7.(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處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等與審判有關事項;此之程序的法定名詞為 準備程序
    8.( ) 為確保公平審判,刑事訴訟法設有迴避制度, 辯護人 不在適用或準用範圍
    9.( )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的被告接見,依法應該先取得 限制書 這種文書
    10.( )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文書之送達應 分別送達給該數位辯護人


    訴訟標的
    1.( )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 這種情形不屬於訴之變更或追加
    2.( ) 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這種情形,法院不得為中間判決或裁定
    3.( ) 訴訟標的之捨棄 這種訴訟行為不會導致訴訟程序之終結
    4.( ) A地為甲、乙、丙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因協議分割不成,甲列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A地。請問本件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 400萬元 為準
    5.( ) 有關小額訴訟程序,敘述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於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案件 正確
    6.(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錯誤
    7.( ) 若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則敘述 基於當事人恆定原則,於訴訟之進行無影響 正確
    8.(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敘述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為自認,自認之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正確
    9.( ) 當事人之一造為多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且訴訟標的對該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為下列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這種訴訟
    10.( ) 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認諾或自認, 認諾乃就訴訟標的所為之承認行為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自認或認諾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錯誤


    提出
    1.( ) 刑法第312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亡之人之堂兄弟之配偶 不得提出告訴
    2.( ) 下列 當事人在第一審疏忽未提出者 這種新攻擊防禦方法,在第二審不得提出
    3.( )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4.(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依 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這種方式尋求救濟
    5.(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6.( ) 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 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是正確的
    7.( ) 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先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試問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這種不合法上訴之情形,原第一審法院不論是否曾定期間命其補正,均不得以裁定駁回
    8.( ) 關於支付命令之聲請及核發,下列敘述 專屬債務人住居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錯誤
    9.( ) 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敘述, 於第二審程序中,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正確
    10.( )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敘述 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仍得於第二審提出 正確


    第三
    1.( ) 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 這種犯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2.( ) 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後 這種情形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3.( ) 第二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 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
    4.(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的敘述,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錯誤
    5.( )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敘述 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完全正確
    6.( ) 以下案件,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7.(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8.( ) 有關抗告之敘述,下列 抗告係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程序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錯誤
    9.( ) 被告犯下列 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這種罪名,得上訴第三審
    10.(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再審
    1.(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惟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 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2.(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3.( ) 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錯誤
    4.( ) 有關「再審」之敘述,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正確
    5.(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6.( ) 關於民事訴訟再審之訴,下列敘述 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所提起之訴訟專屬於為確定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錯誤


    文書
    1.( ) 有關刑事訴訟審判期日筆錄之製作,敘述 審判筆錄內引用之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 正確
    2.( ) 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錯誤
    3.(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送達文書者,應 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4.( )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的被告接見,依法應該先取得 限制書 這種文書
    5.( )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下列 補充送達 這種送達
    6.( )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文書之送達應 分別送達給該數位辯護人
    7.( )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效力為 與記載之審判筆錄有同一效力
    8.( )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此稱為 留置送達
    9.( )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此種送達方式,稱之為 留置送達
    10.( ) 關於合意管轄,敘述 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 正確


    搜索
    1.( ) 一般之搜索 這種強制處分,司法警察機關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令狀
    2.( ) 搜索 強制處分的決定採法官保留原則
    3.( )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因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 錯誤
    4.( ) 之人, 自訴代理人 不得執行搜索
    5.( ) 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應 亦得扣押
    6.( ) 情形 夜間公開營業之夜店 即使未得承諾,也無急迫情形,亦得於夜間入內搜索
    7.( ) 敘述, 被搜索人對檢察官之無票搜索得提起準抗告 正確
    8.( )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親自實施逕行搜索時,除應層報檢察長之外,並應陳報該管法院,其陳報法院之時限為 三日內


    行為
    1.( ) 訴訟標的之捨棄 這種訴訟行為不會導致訴訟程序之終結
    2.( ) 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不得為 和解 這種行為
    3.( )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 上訴 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4.( ) 訴訟行為, 起訴之撤回 得不以書狀、僅以言詞向法院為之
    5.(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6.( ) 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認諾或自認, 認諾乃就訴訟標的所為之承認行為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自認或認諾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錯誤
    7.( )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對造當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當事人全體 錯誤
    8.( ) 關於共同訴訟之敘述,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上訴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正確
    9.( ) 關於特別代理人之敘述,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之被告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得由該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10.( ) 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敘述, 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命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第一


    理由
    1.(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惟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 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2.(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3.(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的敘述,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錯誤
    4.( ) 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錯誤
    5.(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6.( ) 依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於 偵查階段進行羈押訊問時 情形,辯護人得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之理由
    7.(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送達文書者,應 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8.( ) 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 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是正確的
    9.( ) 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先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試問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這種不合法上訴之情形,原第一審法院不論是否曾定期間命其補正,均不得以裁定駁回
    10.( )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此稱為 留置送達


    追加
    1.( )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 這種情形不屬於訴之變更或追加
    2.( ) 下列敘述 檢察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法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免訴之判決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錯誤
    3.( ) 有關「追加起訴」之敘述, 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正確
    4.(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以上皆非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5.(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以上皆是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6.(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本罪之誣告罪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7.(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8.( ) 關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訴之變更或追加,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錯誤
    9.( ) 關於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之敘述, 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且其變更或追加仍於簡易程序範圍內,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正確
    10.( ) 關於第三審程序,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當事人在第三審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三審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錯誤


    民事訴訟
    1.( ) 支付命令之聲請事件 這種事件屬於民事訴訟之專屬管轄
    2.(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的敘述,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錯誤
    3.( )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敘述 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完全正確
    4.( ) 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5.( ) 甲酒醉駕車,不小心撞傷乙,乙對於甲分別提起刑事傷害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關於受理民事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本件紛爭,以下之敘述, 民刑事各自分離,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行動,與民事法院審理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兩者係分開而各自進行 正確
    6.( ) 依據實務見解,民事訴訟中, 法院無管轄權又不能移送 這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7.( ) 依據實務見解,關於民事訴訟之類型, 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確認之訴依民法第74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為形成之訴 錯誤
    8.( ) 關於民事訴訟之附帶上訴,下列敘述 得由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第二審之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仍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錯誤
    9.( ) 關於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 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提起上訴人至遲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錯誤
    10.( ) 關於民事訴訟之期日與期間之敘述,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由審判長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正確


    訴訟程序


    終結
    1.( ) 訴訟標的之捨棄 這種訴訟行為不會導致訴訟程序之終結
    2.( ) 下列有關期間的敘述, 延長鑑定留置,期間的上限是二個月偵查中,羈押期間以延長一次為限,且上限是二個月應該從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天內,宣示判決 錯誤
    3.( ) 下列關於調解程序之敘述,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移付調解之案件,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錯誤
    4.( ) 下列敘述 檢察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法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免訴之判決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錯誤
    5.( ) 夫對妻起訴請求判決離婚,若夫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關於該離婚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 視為訴訟終結 正確
    6.( ) 在沒有被告自白,而全案所有調查業已終結,並無發現任何證據之情形下,被告僅一直保持緘默,不願為任何陳述,法院應為 無罪判決 這種判決之諭知
    7.( ) 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錯誤
    8.( ) 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不得作為證據
    9.( ) 宣示判決之法定期限規定為 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10.( ) 關於民事訴訟之附帶上訴,下列敘述 得由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第二審之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仍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錯誤


    駁回
    1.( ) 不服再議駁回之處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係告訴人在刑事訴訟法上得行使之權利
    2.( ) 以下的裁定, 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 得提起抗告
    3.( ) 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4.( ) 有關「交付審判」之敘述,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告訴人不服該駁回處分,得聲請交付審判 正確
    5.( ) 有關抗告之敘述,下列 抗告係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程序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錯誤
    6.( ) 判決, 高等法院審理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法院認為應諭知上訴駁回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7.( ) 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向該管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當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發生 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這種法律效果
    8.(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後,卷宗未送上級法院前死亡者 這種情形,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刑事案件之上訴
    9.( ) 依據實務見解,民事訴訟中, 法院無管轄權又不能移送 這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10.( ) 起訴有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這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訴法院應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屬於
    1.( ) 支付命令之聲請事件 這種事件屬於民事訴訟之專屬管轄
    2.( ) 妨害公務罪 這種犯罪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
    3.( ) 第二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 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
    4.( ) 第三人以生存之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 這種共同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5.( ) 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者 屬於訴訟當然停止之事由
    6.( ) 下列 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犯罪嫌疑 屬於司法警察官之職權
    7.( ) 下列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不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8.( ) 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9.( ) 有關相牽連案件,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正確
    10.( ) 我國刑事訴訟上訴第二審之構造屬於 覆審制


    到場
    1.( ) a.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b.被告是原住民;c.被告是低收入戶;d.被告因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以下的事由組合, b.d. 完全正確
    2.( ) 下列敘述,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檢察官或法官訊問證人,在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錯誤
    3.( ) 公務員甲涉嫌收賄遭檢察官傳喚到場接受訊問,訊後檢察官認為甲涉嫌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欲聲請羈押。敘述 羈押審查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故法院得使用傳聞證據來作為決定羈押與否的判斷基礎 正確
    4.( ) 司法警察以通知書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該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5.(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情形,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6.( ) 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敘述, 未到場之當事人如再傳而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正確
    7.( ) 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者,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錯誤
    8.( ) 關於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敘述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得拘提之 與家事事件法規定不符
    9.( ) 關於被告之傳喚,敘述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正確
    10.( ) 關於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案件,以下的敘述, 審判中和偵查中,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正確


    其他


    共同訴訟
    1.( ) 第三人以生存之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 這種共同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敘述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為自認,自認之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正確
    3.( )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對造當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當事人全體 錯誤
    4.( ) 關於共同訴訟之敘述,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上訴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正確


    變更


    認為


    委任
    1.(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的敘述,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錯誤
    2.(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3.( ) 以下關於自訴的敘述,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錯誤
    4.( )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5.( )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 上訴 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6.( ) 訴訟代理人就下列 上訴 訴訟行為,須受特別委任,始得為之
    7.(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8.( ) 審判期日,於下列 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這種情形,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庭
    9.( ) 關於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敘述 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須於每一審級為之 正確
    10.( )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訴訟代理權之敘述,下列敘述 須經審判長許可,始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須受特別委任,始得撤回起訴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錯誤


    進行
    1.( ) 下列關於抗告程序之敘述,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錯誤
    2.( ) 下列關於調解程序之敘述,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移付調解之案件,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錯誤
    3.( ) 告訴人就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而裁定交付審判後,所進行之訴訟程序的性質為 公訴程序
    4.( ) 依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於 偵查階段進行羈押訊問時 情形,辯護人得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之理由
    5.(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以下 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非屬得以進行預防性羈押的罪名
    6.( ) 若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則敘述 基於當事人恆定原則,於訴訟之進行無影響 正確
    7.(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8.( ) 關於刑事訴訟第三審之程序進行,以下 得經言詞辯論 正確
    9.( ) 關於法院進行之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 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範圍內定和解方案訴訟上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錯誤


    裁判
    1.( )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這種情形為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2.( ) 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這種情形,法院不得為中間判決或裁定
    3.(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處分權主義的敘述, 原告得決定是否將其私權之紛爭,請求法院裁判原告得決定其請求法院裁判之範圍處分權主義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錯誤
    4.( ) 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之規定,敘述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正確
    5.(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錯誤
    6.( ) 關於民事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更正 正確
    7.( )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調解程序之敘述,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正確
    8.( ) 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之再審理由, 以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而未經斟酌者為限包括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當事人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能使用之情形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錯誤


    原則


    自認
    1.( ) 有關自認之敘述,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正確
    2.(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敘述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為自認,自認之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正確
    3.( ) 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認諾或自認, 認諾乃就訴訟標的所為之承認行為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自認或認諾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錯誤
    4.( ) 關於自認,敘述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無庸舉證 正確


    犯罪
    1.( ) 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 這種犯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2.( ) 以下關於身體檢查之敘述,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可為犯罪之證據時,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採取其唾液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證人之血液 錯誤
    3.( ) 在平常時期,關於對現役軍人或非現役軍人犯罪之追訴、處罰,敘述, 非現役軍人犯軍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正確
    4.( ) 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錯誤
    5.(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以上皆非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6.(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 本罪之誣告罪 這種案件,得追加起訴
    7.(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某種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稱之為 告訴
    8.(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這種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9.(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 曾經大赦者 這種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10.( ) 情形, 犯罪之追訴時效已經完成者 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筆錄
    1.( ) 法院審判筆錄 這種筆錄,不需受訊問人簽名
    2.( ) 有關刑事訴訟審判期日筆錄之製作,敘述 審判筆錄內引用之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 正確
    3.( ) 有關被告閱卷權的敘述,以下 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正確
    4.(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5.( ) 對於被告之訊問,下列敘述, 訊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應記載於筆錄不得以詐欺方法訊問被告 錯誤
    6.( )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效力為 與記載之審判筆錄有同一效力
    7.( ) 關於言詞辯論筆錄,敘述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正確


    陳述
    1.( )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 這種情形不屬於訴之變更或追加
    2.( ) 下列敘述,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錯誤
    3.( ) 以下關於被告自白的敘述,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被告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錯誤
    4.( ) 刑事案件,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敘述, 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被告,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毋庸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為不正確
    5.( ) 在沒有被告自白,而全案所有調查業已終結,並無發現任何證據之情形下,被告僅一直保持緘默,不願為任何陳述,法院應為 無罪判決 這種判決之諭知
    6.( ) 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不得作為證據
    7.(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情形,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8.( ) 對於被告之訊問,下列敘述, 訊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應記載於筆錄不得以詐欺方法訊問被告 錯誤
    9.( )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調解程序之敘述,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正確


    選任
    1.( ) 被告有原住民身分而依通常程序審判者 情形,於通常審判程序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主動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2.( ) a.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b.被告是原住民;c.被告是低收入戶;d.被告因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以下的事由組合, b.d. 完全正確
    3.( ) 下列關於被告辯護人之敘述, 被告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3人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因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錯誤
    4.( ) 之人, 辯護人 無選任鑑定人之職權
    5.( ) 刑事案件,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敘述, 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被告,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毋庸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為不正確
    6.( ) 有關被告閱卷權的敘述,以下 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正確
    7.(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受託法官 無權選任鑑定人
    8.(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情形,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9.( ) 關於特別代理人之敘述,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之被告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得由該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自訴
    1.( ) 「不告不理」乃刑事訴訟制度基本原則, 被害人提起自訴 適用本原則
    2.( )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 這種判決
    3.( ) 之人, 自訴代理人 不得執行搜索
    4.( ) 以下關於自訴的敘述,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錯誤
    5.( ) 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欲撤回自訴,敘述 告訴乃論之罪得撤回,但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 正確
    6.(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敘述,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 為不正確


    期日
    1.( ) 以下 準備程序 ,不屬於審判期日的一部分
    2.( ) 有關刑事訴訟審判期日筆錄之製作,敘述 審判筆錄內引用之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 正確
    3.(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處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等與審判有關事項;此之程序的法定名詞為 準備程序
    4.( ) 審判期日,於下列 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這種情形,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庭
    5.( ) 關於民事訴訟之期日與期間之敘述,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由審判長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正確


    停止
    1.( ) 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者 屬於訴訟當然停止之事由
    2.( ) 下列關於調解程序之敘述,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移付調解之案件,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錯誤
    3.( )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錯誤
    4.( ) 受刑人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下列 出國工作者 這種情形,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不屬於停止執行之情形(原因)
    5.( ) 情況,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緩起訴者 不得停止審判
    6.( ) 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者,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錯誤


    所為
    1.( )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達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公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錯誤
    2.( ) 下列 本於原告捨棄所為之判決 這種情形,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3.( )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錯誤
    4.( ) 有關抗告之敘述,下列 抗告係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程序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錯誤
    5.( ) 被告於審判中,抗辯其於先前警詢中之自白係遭警刑求所為,依法不得作為證據。法院應 命檢察官舉證證明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未遭刑求
    6.( ) 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認諾或自認, 認諾乃就訴訟標的所為之承認行為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自認或認諾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錯誤
    7.( )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對造當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當事人全體 錯誤
    8.( )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調解程序之敘述,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正確
    9.( ) 關於共同訴訟之敘述,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上訴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正確
    10.( ) 關於裁定與抗告的敘述,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訊問
    1.( ) 法院審判筆錄 這種筆錄,不需受訊問人簽名
    2.( ) 下列敘述,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檢察官或法官訊問證人,在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錯誤
    3.( ) 公務員甲涉嫌收賄遭檢察官傳喚到場接受訊問,訊後檢察官認為甲涉嫌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欲聲請羈押。敘述 羈押審查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故法院得使用傳聞證據來作為決定羈押與否的判斷基礎 正確
    4.( ) 刑事訴訟證人於接受訊問時,於 未滿16歲之證人接受訊問者 這種情形不得主張「拒絕證言權」
    5.( ) 依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於 偵查階段進行羈押訊問時 情形,辯護人得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之理由
    6.( ) 從事 記者 這種職業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被告秘密之事項受訊問,不在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2條主張拒絕證言之列
    7.( ) 對於被告之訊問,下列敘述, 訊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應記載於筆錄不得以詐欺方法訊問被告 錯誤
    8.( ) 關於被告之訊問,以下敘述,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正確
    9.( ) 關於被告之傳喚,敘述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正確


    以上


    羈押
    1.( ) 有即時羈押之必要者 ,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所定夜間詢問之例外
    2.( )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 ,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3.( ) 公務員甲涉嫌收賄遭檢察官傳喚到場接受訊問,訊後檢察官認為甲涉嫌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欲聲請羈押。敘述 羈押審查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故法院得使用傳聞證據來作為決定羈押與否的判斷基礎 正確
    4.( ) 有關偵查階段羈押強制處分之程序,敘述 適用偵查不公開 正確
    5.( ) 依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於 偵查階段進行羈押訊問時 情形,辯護人得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之理由
    6.( )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的被告接見,依法應該先取得 限制書 這種文書
    7.( ) 敘述, 法院認為羈押被告之羈押必要性已不存在,仍得命其具保 正確


    必要


    當事


    訴訟代理人
    1.(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的敘述,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錯誤
    2.(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3.( )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4.( ) 法官有 法官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為同窗友人 這種情形時,仍得執行職務,不構成自行迴避事由
    5.( ) 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不得為 和解 這種行為
    6.( )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 上訴 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7.(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提起上訴
    1.( )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其補提理由書之法定期間為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2.( )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3.( ) 判決, 高等法院審理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法院認為應諭知上訴駁回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4.(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後,卷宗未送上級法院前死亡者 這種情形,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刑事案件之上訴


    告訴乃論
    1.( ) 一般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權人之告訴, 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為正確
    2.( ) 刑事訴訟法就告訴乃論之罪之相關規定中,敘述, 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 為不正確
    3.( ) 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欲撤回自訴,敘述 告訴乃論之罪得撤回,但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 正確
    4.( )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規定,敘述,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相姦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配偶 正確


    自白
    1.( ) 下列敘述,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錯誤
    2.( ) 以下關於被告自白的敘述,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被告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錯誤
    3.( ) 在沒有被告自白,而全案所有調查業已終結,並無發現任何證據之情形下,被告僅一直保持緘默,不願為任何陳述,法院應為 無罪判決 這種判決之諭知
    4.( ) 被告自白自己之犯行,法院該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5.( ) 被告於審判中,抗辯其於先前警詢中之自白係遭警刑求所為,依法不得作為證據。法院應 命檢察官舉證證明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未遭刑求
    6.( ) 對於被告之訊問,下列敘述, 訊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應記載於筆錄不得以詐欺方法訊問被告 錯誤
    7.( ) 關於被告自白,敘述, 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正確


    逮捕
    1.( )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因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 錯誤
    2.( ) 以下關於身體檢查之敘述,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可為犯罪之證據時,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採取其唾液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證人之血液 錯誤
    3.( ) 有關逮捕現行犯的敘述, 現行犯經逮捕後,應即送交或解送偵查機關 正確


    聲明


    適用
    1.( ) 「不告不理」乃刑事訴訟制度基本原則, 被害人提起自訴 適用本原則
    2.( ) 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錯誤
    3.(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4.( )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租金新臺幣200萬元,關於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審理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5.( ) 有關偵查階段羈押強制處分之程序,敘述 適用偵查不公開 正確
    6.(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當事人無合意之前提下, 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不屬於「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
    7.( ) 為確保公平審判,刑事訴訟法設有迴避制度, 辯護人 不在適用或準用範圍
    8.( )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 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正確
    9.( )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正確


    確定
    1.( ) 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錯誤
    2.( ) 夫對妻起訴請求判決離婚,若夫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關於該離婚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 視為訴訟終結 正確
    3.( )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錯誤
    4.( ) 以下關於緩起訴之描述, 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起訴 錯誤
    5.( ) 刑事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法官應諭知 免訴判決 這種判決
    6.( ) 有關「再審」之敘述,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正確
    7.(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錯誤
    8.( ) 關於民事訴訟再審之訴,下列敘述 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所提起之訴訟專屬於為確定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錯誤


    偵查中


    合意
    1.( ) 下列關於調解程序之敘述,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移付調解之案件,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錯誤
    2.(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當事人無合意之前提下, 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不屬於「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
    3.( ) 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者,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錯誤
    4.( ) 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 原告與被告在庭外成立撤回起訴之合意,仍須以法定程式向法院行之,始生撤回之效力 正確


    合法


    必須
    1.( ) 一般之搜索 這種強制處分,司法警察機關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令狀
    2.( ) 下列關於法官迴避的敘述, 法官若曾為本案之偵查檢察官,法官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若與被告曾為夫妻,法官依法必須自行迴避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錯誤
    3.( ) 法院判決被告有罪,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並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學理上稱此為 嚴格證明法則
    4.(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敘述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為自認,自認之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正確
    5.( ) 當事人之一造為多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且訴訟標的對該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為下列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這種訴訟
    6.( )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對造當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當事人全體 錯誤


    調查
    1.( ) 下列 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犯罪嫌疑 屬於司法警察官之職權
    2.( ) 下列敘述,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錯誤
    3.( ) 以下關於身體檢查之敘述,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可為犯罪之證據時,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採取其唾液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證人之血液 錯誤
    4.( ) 以下關於被告自白的敘述,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被告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錯誤
    5.( ) 在沒有被告自白,而全案所有調查業已終結,並無發現任何證據之情形下,被告僅一直保持緘默,不願為任何陳述,法院應為 無罪判決 這種判決之諭知
    6.( ) 法院判決被告有罪,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並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學理上稱此為 嚴格證明法則
    7.( ) 被告自白自己之犯行,法院該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8.( ) 關於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與證據調查,依據實務見解, 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證據之調查原則上由當事人聲請,但法院若認為有發見真實之必要時,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證據調查之聲請,法院認為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錯誤
    9.( ) 關於被告自白,敘述, 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正確


    律師
    1.( ) 被告有原住民身分而依通常程序審判者 情形,於通常審判程序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主動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2.( ) a.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b.被告是原住民;c.被告是低收入戶;d.被告因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以下的事由組合, b.d. 完全正確
    3.( )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的敘述,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錯誤
    4.( ) 下列關於被告辯護人之敘述, 被告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3人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因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錯誤
    5.( )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才能提起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 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
    6.( ) 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規定, 因律師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對之為看管之處分 審判長不得為之
    7.( )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8.( ) 刑事案件,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敘述, 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被告,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毋庸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為不正確
    9.(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情形,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10.( ) 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不得為 和解 這種行為


    直接
    1.( ) 下列 被告行蹤飄忽不定 這種情形,不能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 ) 下列 輔佐人 不得直接詰問證人
    3.( ) 以下之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這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4.( ) 有關「簡易程序」之敘述,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正確
    5.( ) 有關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錯誤


    辯論
    1.( ) a.被告;b.辯護人;c.檢察官。刑事審判中,證據調查完畢後,上述的程序參與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的次序,以下 c.→a.→b. 是正確的安排
    2.( ) 下列有關期間的敘述, 延長鑑定留置,期間的上限是二個月偵查中,羈押期間以延長一次為限,且上限是二個月應該從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天內,宣示判決 錯誤
    3.(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證據調查完畢後,對於事實及法律辯論的順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正確
    4.( ) 受訴法院在認定應證事實時,所採用的訴訟法原則與依據,以下之敘述, 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5.( ) 法院應給予 檢察官 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審判長
    1.( ) 被告有原住民身分而依通常程序審判者 情形,於通常審判程序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主動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2.( ) 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規定, 因律師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對之為看管之處分 審判長不得為之
    3.( ) 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不得為 和解 這種行為
    4.( )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無訴訟能力人選任之臨時法定代理人,稱為 特別代理人
    5.( )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錯誤
    6.( ) 關於民事訴訟之期日與期間之敘述,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由審判長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正確


    傳喚


    執行
    1.( )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因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 錯誤
    2.( ) 之人, 自訴代理人 不得執行搜索
    3.( )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錯誤
    4.( ) 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應 亦得扣押


    作為


    本案


    不屬於


    不變


    諭知